最近,江阴法院审理了一起高中学生小吴夜跑撞伤老太太的案件,判决小吴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0万元。上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分析这个案例。
2010年10月5日晚,一名高中学生小吴在江阴一所中学跑步时,偶然撞到正在跑道上散步的缪某。
事故发生后,小吴和父亲吴某立即将缪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过确诊,缪某右股骨颈、右肱骨大结节等多处骨折,缪某为此花费了9万余元。之后缪某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后来,缪某和他的父母吴某和小吴,要求他们承担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五万多元。
听审时缪某说,她当时正在跑道上散步,操场上没有灯,她看不到操场上是否有人在奔跑,小吴突然冲上来将她撞倒在地,因此,小吴应负主要责任。
小吴和他的父母吴某、刘某则辩称,小吴当时的确与缪某相向跑,但缪某走路时不应该在跑道中间散步,而跑道是跑步的地方,因此缪某在跑道上散步更应该注意安全,应负主要责任。
江阴法院判决的根据如下:
经审查,江阴法院认为,事发时间正是江阴某中学操场开放的时段,缪某在散步,小吴跑步,双方均未违反法律规定。
不过,小吴作为一名在跑道上跑得很快的年轻人,反应速度和身体素质明显优于缪某,因此小吴在跑步时应尽更多的注意义务。
此外,小吴和缪某在相互碰撞中,由于小吴速度较快,力量较大,所以他的冲撞行为对对方的伤害也具有决定作用。据此,法院判决缪某承担15%的民事责任,小吴承担85%的民事责任。
因为小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相应的侵权责任由监护人吴某、刘某承担,并共同赔偿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费、抚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养费等损失,由缪某负担。拒绝缪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最后提醒市民:近几年来,夜跑逐渐成为越来越多人锻炼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夜间视线不佳,极易发生冲撞事故,给人们带来严重的身体伤害。
跑步时,应注意周围人群,避免与人群相对而行;另一方面,提供场地的人,在夜间,最好将场地内的照明设备打开,避免因视线不佳而发生碰撞事故。上海长宁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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