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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拘留措施有哪些

时间:2022-07-27 09:34 点击: 关键词:上海长宁刑事律师,刑事拘留

  我国的刑事逼迫措施是针对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不少情况下都会对犯法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逼迫措施,这是为了保证顺遂的侦查案件与进行诉讼。那么大家知道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哪些种类吗?以下是上海长宁刑事律师对具体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哪些的具体介绍。

上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拘留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逼迫措施,是指公安构造、人民查抄院和人民法院为保障刑事诉讼举止的顺遂举行,依法对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现行犯、庞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措施方法。它具有对象的特定性、预防性、暂时性、法定性等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逼迫措施包括:

  1、拘留传

  在刑事诉讼中,拘留传适用于未被拘留、拘留系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平日情况下拘留传合用与经由依法传唤,无合法来源由拒不到案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但传唤并不是拘留传的必经措施。公安法律机关可不经传唤而直接使用拘留传;通常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时即可适用。

  2、取保候审

  (1)大概判处管束、拘留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大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该拘留系,但因患有紧张疾病,或是正在有身、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法嫌疑人,经由询问、检察,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拘留系羁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察羁押、检察告状、一审、二审期限内不克不及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无效护照或许别的无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监视居住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划定,监督寓居,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侦察、告状事情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划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构造关于吻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紧张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有身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克不及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羁押时日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不是采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上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拘留措施有哪些

  4、拘留

  合用对象是犯法嫌疑人犯法后妄图他杀、逃窜或许在押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5、逮捕

  是指有证据证实发生了犯法究竟。有证据证实犯法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行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实行犯法行动的证据已经有查证事实的。或许犯法究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上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拘留措施有哪些

  依据上文的先容,我们能够知道我国刑事逼迫措施的品种有五种,包孕拘留传、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拘留以及拘留系。每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都是不同的,大家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若您对此还有什么疑惑的话,可以到联系上海上宁刑事律师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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