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发表报告文章的诽谤案件持了原判,驳回了上诉。法院认为没有捏造事实,所以被告无罪。上海长宁刑事律师带您解读这个案例。
案件情况
自诉人李是灵璧县教育体育局的工作人员。2011年初,被告胡、张、季与赵、李达成投资开办寄宿灵璧人才学校(以下简称人才学校)协议。李以弟弟李的名义签署了协议。在人才学校的运营过程中,李与被告胡、张、赵、季发生了冲突。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张等人使用人才学校的计算机在灵璧论坛上注册用户名灵璧骑士精神。胡、张、赵、季的实名发表了《举报:灵璧教育体育局官员李能强制入股私立学校吗?《灵璧教育系统官员能否入股其监督管理企业》、《回顾李事件》等文章。苏州在线、网络世界等网站点击浏览。
李认为,四名被告捏造事实,恶意在互联网上传播,严重损害自诉人的声誉和个性,行为构成诽谤罪,要求依法追究四名被告的刑事责任,判决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删除在线诽谤信息,公开道歉,恢复声誉。
法院审判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胡、张、赵、季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犯罪的要求,判决被告胡、张、赵、季无罪,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李拒绝接受,并提出了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李以弟弟李的名义与四名原被告协商,虽然李在投资协议上签署了李的名字,但李实际参与了学校管理,收取了其他合作伙伴支付的投资,在人才学校外国餐饮、住宿等费用文件上签名。四名原被告与李在经营学校期间发生冲突后,实名向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反映了李的问题,在网上发表了实名文章,没有虚构写作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诽谤李的个性和声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二审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和传播一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的个性,破坏他人的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关键是是是否故意捏造或捏造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四名被告和李在经营学校期间发生冲突后,向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了李的问题,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了真实的文章,没有虚构的写作或使用不当的言论来恶意诽谤李的个性和声誉。因此,四名被告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要素。
你知道品性和倾向性证据进行排除 | 什么是传闻规则?上海长宁刑事律 |
什么是程序进行法定基本原则?上 | 证据排除法则是什么? 上海长宁刑 |
上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刑事拘 | 上海长宁刑事律师分析女子自杀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