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是指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品格证据,它既包括良好品格证据,也包括不良品格证据。有倾向性的证据有两种,一种是犯罪记录,另一种是相似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长宁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不出庭:
(一)在法庭上患重病或行动不便的;
(二)住所远离法院所在地,交通极为不便;
(三)身处国外企业短期目标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社会客观分析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证人可以用录像或者其他方式作证。
1、性格和方向的排除规则是什么? (字符和保密性排除规则的概念)
品格证据是指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品格证据,它既包括良好品格证据,也包括不良品格证据。有倾向性的证据有两种,一种是犯罪记录,另一种是相似的行为。
2、法律条文
第三节品格倾向证据的排除,《2008年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则》(品格证据)第三十三条(品格证据不能证明行为)品格证据在特定情况下不得用于证明人的行为品格存在一致性;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首先提出证据证明其品行良好或者被害人品行不良,申诉人可以提供证据反驳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品行相同。
第34条(倾向证据我们不能充分证明品性及其社会行为的一贯性)有关网络犯罪前科或者其他类似问题行为的倾向证据,不得用以证明品性及其管理行为的一贯性;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下列为证明自己犯罪预备的倾向证据,可以通过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证明被告人所从事的其他经济犯罪手法,与被告人的行为管理方式在特征上相同问题或者一个高度发展相似;
(二)以类似的行为证明争议的行为是已知的或者非意外的;
2006年最高法《审理未成年人进行刑事犯罪案件具解释》第11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得到充分发展考虑企业是否能够有利于提高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同时,根据刑法第61条规定,充分考虑了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时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悔改、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十六条对2010年死刑案件中被告人被判有罪后的证据处理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判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 影响判刑的下列情节也应当审查(1)案件的原因. (4)被告人的行为和悔过。
1、什么是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可以防止误认事实问题或者企业发生发展其他社会危险性,而在实际运用某些研究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初收集的证据被称为原始证据,而其他用来证明证据真实性的证据被称为佐证证据。
2、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更加符合以下工作条件:
(一)定罪和判刑的事实有证据支持;
(二)据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工作程序进行查证属实;
(三)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排除了对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通过上面上海长宁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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