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11月4日,山西河津大世界商务酒店门前发生一起刀伤案,造成三人受伤。为了防止形势进一步扩大,一名善良的过路司机通过驾驶撞击将凶手撞倒在地,有效避免了现场更多人受伤。
据见义勇为的司机郑先生说,他每天开车上班的唯一途径就是看到前面的路段很乱。有人拿着控制刀在地上砍人。郑先生以为是有矛盾的人互相打架,所以没怎么在意。但当他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刀砍下一个带着橘子过路的路人时,发现情况并不好,于是趁犯罪嫌疑人行凶的空隙撞倒了犯罪嫌疑人,然后热心的路人把犯罪分子转移到公安局。
根据法律规定,郑先生是否应对嫌疑人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郑先生能成立正当防卫吗?
上海崇明刑事律师分析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制止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辩护,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辩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本案来看,郑先生驾车撞击犯罪嫌疑人,其行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在主观目的、行为方式、行为时间等方面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对犯罪嫌疑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违法阻挠的原因。
如果郑先生开车不小心撞死了嫌疑人,郑先生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刑法规定,正在进行谋杀、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属于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持刀谋杀行为,使上述特卫产生效果。即使郑先生杀害了嫌疑人,他也不是过度防卫,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扭转是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合法方式,是指强制将违法分子送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公民在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都可以立即转移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因此,公民遇到犯罪分子并控制人身自由的,属于合法控制他人的行为。上海崇明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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