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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区刑事律师讲结婚妻子不让碰丈夫强行发生关系

时间:2022-02-24 14:17 点击: 关键词:上海崇明区刑事律师,强奸罪

  这是一起奇怪的强奸案,男人和一个女人,登记结婚后,妻子坚决不让丈夫碰他的处女身体,激情冷漠,关系恶化,一年多,婚姻,丈夫酒后暴力,强迫妻子履行义务,第二天,羞辱的妻子逃离爪子,然后报警,丈夫被警察拘留。上海崇明区刑事律师和你一起分析这个案例。

 

  丈夫酒后施暴,强迫妻子履行义务

  2006年10月,被告孙建军(化名)被介绍与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识。2008年9月,被害人在父亲的逼迫下与被告孙建军结婚,因为女方父亲为了获得拆迁利益,在领取结婚证的当晚,被告孙建军提出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被金某某拒绝。之后,双方从未住在一起,财产归自己所有。

 

  2010年3月,受害人金某某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关系尚未破裂,驳回了金某某与被告孙建军离婚的要求,双方均未上诉(受害人原计划在6个月后起诉离婚)。

 

  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孙建军在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受害人金某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某拉上出租车,带到上海浦东新区孙建军的临时住所。他利用酒的力量,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两口子的事,为什么警察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前往现场营救被害人金某某,同时逮捕被告孙建军。

 

  当警察逮捕被告时,孙建军的表情非常惊讶。他问警察:你抓错人了吗?他什么也没做!当他听说这是他妻子的报告时,他不这么认为。他认为这是夫妻之间的事。警察能控制这对夫妇吗?

 

  2010年6月21日,受害人金再次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孙建军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金与被告孙建军离婚。

 

  中国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奸是指违反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强奸14岁以下儿童的行为。

                                             上海崇明区刑事律师讲结婚妻子不让碰丈夫强行发生关系

 

  在婚姻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履行义务,到底是不是强奸

  理论上,任何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男性都可能构成强奸罪。当然,法律对婚姻强奸的认定非常谨慎: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情况、具体行为等证据分析。如果报告属实,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姻强奸的认定标准,构成强奸罪。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这怎么可能!

 

  法院:婚姻强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也是强奸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孙建军违反妇女意愿,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指控应当得到支持。孙建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孙建军被判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婚姻强奸情况复杂,定罪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1.妻子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此时,如果丈夫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则可构成强奸罪。

 

  2.如果丈夫教唆或帮助其他男强奸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丈夫对妻子的婚姻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法律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婚姻不能剥夺妇女的性自然权利!上海崇明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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