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防守行动显然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是防卫过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崇明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行动过当+“效果过当”=防卫过当
第一、假如防守行动显然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是防卫过当。
实例1:乙正在盗取甲的陈旧自行车时,甲向乙开枪,仅造成重伤。甲的防守行动过当,但效果不过当,因此不是防卫过当。
第二、假如防守效果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
实例2:乙正在盗取甲的陈旧自行车时,甲一掌将乙推往路边,乙倒地背面碰着坚挺物体轻伤。甲的防守效果过当,但行为不过当,因而不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
于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和意图等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意见》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意见》指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意见》明确,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对于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意见》指出,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意见》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上海崇明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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