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过去懵懂冲动的青年,已经结婚,从事水果零售的合法事业。前一秒钟,这对夫妇还在热恋中,父亲慈祥孝顺,一幅家庭团聚的画面。转眼间,情况突然变了。作为一家之主,孙被一家之爱从公安局强行带走。这个毫无戒心的家庭的情绪是晴天霹雳的。上海刑事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孙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于2005年10月从课余学生中“榨油”,涉嫌抢劫,先后抢劫4次。其他三人于2006年被捕并被判刑。孙在逃,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2014年6月22日办理委托手续。
孙某某在羁押期间,经多次提审,只对指控中的两起作了一个初步得到认可。在律师的多次会见工作过程中,也一直都是陈述我们自己只记得学生参与了两次。
根据法律规定,抢劫三次以上为多次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二次以上有期徒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件中,孙在2005年犯下了抢劫罪。公安局花了将近九年的时间才清理了旧案,并“重新提起”。案件委托后,经过会见及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面对孙某某的陈述,律师多番思考权衡,与其家人沟通,最后决定尊重孙某某的决定。
但本案的挑战和问题难点主要在于,其他公司三名同案犯早已经在2006年被判决。判决主文中没有列明的6起抢劫犯罪案件中,其中4起出现孙某某的名字。
为了自己查找对孙某某企业有利的证据,辩护人对案卷进行了一个详细的阅读,前后进行至少需要三次,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功夫才能不负有心人,辩护人调查发现这些案卷中的三名同案犯供述不太完全一致,对于某次抢劫,有的说三个人,有的说四个人,几名受害人因为只有通过陈述,没有能够辨认笔录。
因为他们抢劫时间管理过于集中,基本上是在10月整中下旬,除了对于受害人进行陈述中的时间成本相对比较具体,四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致,也不清楚。
结合以上疑点,并结合判决书正文,第三起和第四起抢劫案的时间是巧合在同一个晚上,辩护人决定将重点放在抢劫数量上。
三次抢劫是很多,但再多一次,刑期就会增加9到12个月。此外,孙中山没有其他明显的量刑情节,相反,它是一个逃犯,口供不完整,非初犯,偶尔犯罪,可以说没有减刑情节。
辩护人经过深入考虑和权衡,认为采用认罪求情存疑的辩护方案。对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起诉书中的第三、四项罪名应认定为抢劫罪。原因是作案地点相同,时间相同,目标相同,而且都是放学后的学生。
所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法发[2005]8号“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在同一地点连续抢劫途经此处的多人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抢劫次数应视为一次。
同时,上海刑事律师提出了共犯的辩护意见。原因是在孙参与犯罪之前,其中两名同案犯已经犯下多起罪行,熟悉犯罪手段、程序,两人诱骗孙参与犯罪,是犯罪的提出者和具体策划者。孙唯服从安排参与犯罪行为,应视为共犯。
面对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表示反对,但未提出实质性意见。庭后,经过向办案过程中法官进行沟通,其认可中国律师可以提出的抢劫行为次数的意见,但因为企业其余三名同案犯案件信息早已不同判决生效,也起其审判庭工作作出,是不可能发展作出与之前我们相互之间矛盾的判决。
经过学生沟通管理和协调,最后自己决定从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因而便出现了如下判决主文,虽然我国对于提高辩护制度意见或者不予采纳,但是在具体量刑上采用了十年的最低量刑。
相比具有其他同案犯杨某,其有立功情节,判决十年的结果,作为一种没有得到任何从轻情节的,对时在逃犯的孙某某判决十年是非常难得的。
上海刑事律师有感,纵观本案,虽然对其他同案犯的已决法律关系文书数据对于孙某某公司非常严重不利,但如何有效避开使用这些存在硬伤,发现问题案件的疑点,在推翻不了原先的判决的情况下,从量刑建议方面为犯罪分子嫌疑人争取到最低的刑罚,这是主要体现辩护人能力和素质教育至关重要的方面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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