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0日台湾部分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卸任,台湾“最高人民法院检察署”特侦组随即分案侦办“国务机要费”案,并将陈水扁列为被告人,陈水扁因此他们成为解决台湾实现司法经济史上也是第一位被检方列为“侦”字案被告人的卸任领导人。上海刑事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行政法院第七法庭一审宣判陈水扁所涉舞弊案,陈水扁涉五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罚金两亿。在社会受到各界震惊于陈水扁家族舞弊案的同时,侦办这一财务舞弊案的台湾“最高要求法院检察署”特侦组也开始逐渐进入到了人们的视野。
人们心中不禁令人惊叹,特侦组究竟是选择一个学习怎样的组织,为何不可能有这样如此大的权力将位高权重的卸任领导人立案侦查并送入监狱?
上世纪80年代末,随着台湾经济的增长,一个名为“黑金政治”的怪胎正在形成,这导致了诸如贿选、政治暴力、内幕交易和腐败等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全面铲除非法黄金、贪污贿赂成为当时台湾社会的一致呼声和要求。
2000年,台湾省进行了首次政党轮替,新当选的民进党提出了“清除黑钱”的司法政策。当时台湾省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查办贿赂的机构。因此,2000年6月28日,台湾省行政院决议通过后,台湾省高等法院检察署于同年7月1日成立了调查黑金行动中心,并先后在台北、台中、台南、高雄成立了中心下设的四个“特别调查小组”。
“黑社会调查中心”及其四个专案组成立后,在巨大压力下开展打黑反贪贿赂工作,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其中包括2004年“3 · 19枪击案”、2006年“国务机要费案”、“立委”罗富珠诈骗案等在台湾社会引起轰动和深远影响的大案要案。
但是,“刑事调查中心”和特别调查组的设立并没有得到台湾《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和授权,因此在运作过程中不断受到批评,甚至因为它不是“法定机构”,被称为“黑色机关”。
为应对上述质疑,2006年2月3日,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修正案”通过,增订了第63B1条:“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
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
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该组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特别侦查组为办案需要,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侦查。
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62条之限制。调办事之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第66条之一之限制。立法院的于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侦查终结后,决议要求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赴立法院报告。”“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法院组织法”的上述修订,不仅使特侦组最终赢得了合法的身份,还因特侦组成为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机构,地位被提升至台湾地区检察机构的顶点。2007年4月2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正式挂牌成立,由此揭开了台湾地区特侦组制度以及整个台湾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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