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是指法律事情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只有是有失职的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才会适用此标准来来量刑。而对于私放在押人员罪,只要实施了释放行为,就有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故此相比较而言,后一种罪名的处罚会更重一些。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分外划定,凡法律事情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治罪量刑。接下来就由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为您讲解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如何处罚的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失职以致在逃人员脱逃罪与释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在客观上必出于差错,而后者则出于有意。假如明知某在逃职员妄图逃窜,但却放任不论,属于有意,此时应以后者即私放在逃人员罪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脱逃但根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自身能力因素轻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结果致使逃跑,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如何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要指监管机关的正常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同私放在押人员罪一样,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但这是针对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而言的,对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
若负责看押在押人员的司法职员,在工作的时候玩忽职守,导致了在押人员逃脱,那么该司法职员是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的。如果在押人员逃脱后不能再次被抓捕回来,那么刑罚可能更重一些。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脱逃致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受到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等等。犯失职以致在逃职员脱逃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造成分外紧张前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分外紧张前因,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以上就是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为您讲解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如何处罚的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职务侵占罪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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