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边上海走私犯罪律师为大家解答关于走私文物罪。
一、走私文物罪是什么
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文物保护、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其犯罪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组成。主观上,它必须是故意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其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清单》,国家收藏的一、二、三级文物,即珍贵文物,禁止出口;其他因出口而损害国家荣誉、民族团结或者政治不利影响的文物,也禁止出口。刑法第十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国家收藏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除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外,一般文物,即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可以在文物店出售的文物,不属于走私文物犯罪的对象。
二、认定走私文物罪要注意什么
在办案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走私国家三级文物以外少量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携带少量三级文物以外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的规定,认为情节明显轻微,不受犯罪处罚。
二是为收藏或者个人欣赏而携带所有文物的,不得以犯罪论处,但文物应当依法归国家所有;有证据证明带出国营利的,以走私文物罪论处。上海走私犯罪律师
上海走私犯罪律师视角:澳门司警 | 上海走私罪律师为您讲解走私文物 |
上海走私犯罪律师谈特大走私冻品 | 上海走私犯罪律师解析湛江海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