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的诈骗罪律师 判决例一:李某涉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牟刑初字(2014)209号
判决理由:虽然李某以欺骗手段取得了铁款,但其主观上是为了抵偿债务。本案件中已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被告李某不构成诈骗罪。
第三,行为人具有真实的偿还行为,具有偿还能力,且无逃逸、隐匿等情形,不能认定其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例一:黄钰被判诈骗罪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件编号:(2016)吉01刑终00113
判决理由:在案证据证实,黄钰找到杨超,要求偿还66.5万元,杨超仅归还了过少的本金,并提出归还120万元的要求,在黄钰拒不归还120万元后,杨超报案,但黄钰没有逃跑,黄钰也有偿还能力,说明黄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院判决黄钰无罪,证据充分,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为实现权利而使用占有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该行为不当甚至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无罪案一:马卫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编号:(2016)豫0326刑初218号
判决理由:由于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车辆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成立。
五、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判决例一:孔竹清涉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件编号(2016)鄂28刑终133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销售木制棺材过程中,违反双方口头约定,为牟取更多利益,隐瞒所售木制棺材系由铁钉拼接而成的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购木制棺材,造成利益受损。但是,一审被告人孔竹清在棺材加工、销售过程中,为获取更多利益,隐瞒事实真相,雇佣木工进行加工,运输时携带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获取更多利益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一审被告孔竹清因民事欺诈行为所致对方财产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判决例二:孔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该案编号(2016)鄂2802刑初29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诱使对方作出不实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达到牟利的目的,属于民事欺诈。犯罪嫌疑人孔某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三、无罪判决例三:叶志波被判犯有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2016)粤刑终631号
判决理由:叶志波在向林某借款时虚构了自己想要收购花都区冠华花园的借款理由,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借款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该案也属于纯民间借贷纠纷,叶志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即使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其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诈骗罪。
判决例一:曾维被控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件编号:(2015)渝四中第00120号
一审被告曾维在赌博输钱后,虚构借款的原因,同时又隐瞒借款的用途,这是曾维为达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其行为的表现形式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但是,对曾维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曾维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于本案认定曾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故不能以其客观行为表现客观归罪。
判决例二:邓高林被判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饶中刑二终字(2014)48号。
判决理由:虽然上诉人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提供了虚假的发票,出具了虚假的证明,并借以夸大其资产,但其仍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上诉人于2011年1月5日向被上诉人偿还了徐某丙36万元,并将一辆价值97800元的汽车抵押给徐某丙,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主观上非法占有该借款,故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判决例三:陈某某被判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2015)第193号潭中刑终字。
结论: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主要原因有:1、陈某某成立的某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其经营范围包括文化活动、商业活动的组织与策划。陈某某曾以某公司名义举办过选秀比赛活动;二、某公司曾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签订过14个月的合作协议。3、陈某某在湘乡举办才艺比赛活动进行过海选,陈某某举办相关才艺比赛活动也付出了相应的费用。通过以上分析,陈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客观方面虽有夸大宣传行为,但其实施才艺竞赛活动这一基本事实并非虚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基于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四、无罪判决例四:程康明,薛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名称:(2015)丽缙第407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理由:这笔钱的性质应为帮助胡某办事收取的好处费,而不是诈骗所得的财物,故程康明对胡某主观上非法占有20万元的行为故意没有证据。三是虽然程康明在介绍符某时可能夸大了自己的关系,但这种夸大的介绍在刑法意义上并不构成“虚构事实”。因此,程康明及其辩护人认为程康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是合理的,本院予以采纳。
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根据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
行为在刑法中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可以将其划分为实施、教唆和帮助三种行为。不管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处于何种状态,刑法都不能对未犯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犯罪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就会陷入主观归罪的境地。
对诈骗罪的指控,如果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就必然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异曲同工的有效辩点:一个是行为人没有客观行为,另一个是相对人的财产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然有某种形式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客观方面所要求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一宗无罪案件:曾元秀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2014)沅刑复1号
裁决理由:主观上,被告人曾元秀没有非法占有参合费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让当地部分村民在自己的私人诊所就医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被告人曾元秀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是当地群众自愿将钱交给被告人曾元秀的,因此,对被告人曾元秀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海好的诈骗罪律师 案件二:杨积忠、李林涉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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