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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上海诈骗罪律师有哪些

时间:2021-02-03 16:03 点击: 关键词:上海诈骗罪律师,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上海诈骗罪处

  上海知名诈骗罪律师有哪些 签订合同对诈骗罪中的案件定性有什么影响?

  三、判决理由。

  本案涉及“网络关键词”(以下简称关键词)诈骗。关键词是一种新的互联网名称资源,是帮助网络用户通过输入中文关键词直接访问目标网站的技术手段。关键词欺诈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欺诈形式,利用关键词持有人的投资心理,虚构买家需要购买关键词,编造借口要求持有人支付服务费,骗取持有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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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与关键词持有人签订所谓的收购合同,然后进行后续的欺诈活动,本案就是如此。由于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与被害人签订了获取关键词的合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案件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应当认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获取关键词,被告人事后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是,应当构成诈骗罪。虽然收购合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罪的一个环节,不能涵盖被告人的全部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和区别。

  关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分离,第一次是在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中,该法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分别列出,并将其列入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此次修改将更有利于规范和打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数额较大,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犯罪。
一般认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含竞合的法规竞合关系。所以两者有很多共同点:比如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骗人方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是侵犯他人财产权,骗取公私财物。

  但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侵害客体上,诈骗罪只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纯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违反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所以侵犯的对象复杂,这就是为什么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而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重要原因。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被害人的欺骗行为也不是以签订和履行合同为主。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骗取合同对方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经常进行与合同约定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即有与签订和履行合同有关的准备、管理和经营活动,这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误解,做出财产处置的主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在区分欺诈和合同欺诈时,应注意两点。首先,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有合同为依据来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它是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反映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
因此,不能体现为经济活动的身份关系合同、行政合同、赠与合同、代理合同等相关合同,不能被普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第二,不能单纯以“订立合同+骗取财物”来判断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欺诈财产与合同本身的内在关系应当追究。行为人以合同为基础取得财产的,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但最终取得的财产与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则不宜认定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对合同的误解交付财产。

  如前所述,普通诈骗罪中还有合同名义诈骗案,表面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上徘徊于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因为合同的存在是共同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我们需要仔细解读合同的使用。所谓“利用合同”,是指虚假签订和履行合同,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产,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
换句话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误区,进行财产处置的主要原因。利用合同是其欺诈的关键。但是,即使行为人采取了合同的形式,受害人的误解也不是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是基于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误解,交付财物,应视为欺诈。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经过串通,决定实施网上关键词诈骗活动,并做了充分的犯罪准备和分工:首先准备了三张电话卡和手机卡用于作案,其次制作了假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最后三人明确分工。吴剑充当中介公司,负责给关键词持有者打电话,告诉他们买家愿意以高价购买关键词;刘凯充当买家,与被害人签订获取关键词的合同,诱骗被害人提供关键词检测报告等材料来改进关键词;张佳璐是一家第三方公司的技术服务人员,帮助受害者制作所谓的测试和评估报告及其他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被高昂的购买价格所诱惑,一步步落入被告设置的陷阱,不断付出完善关键词的代价。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涉及到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被告与被害人签订关键词收购合同,第二种行为是被告要求被害人改进关键词,提出很多完善的项目,包括制作关键词测试报告、申请专利、注册国际港口、制作B2B证书等。然后被告冒充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引诱被害人支付相关制作费用,被害人被后者所谓的改进关键词费用所骗。从收购关键词合同的内容来看,不包括帮助受害者改进关键词和收取费用的内容,即签订收购合同和诱骗受害者改进关键词是两种相对独立的行为,不存在包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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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名诈骗罪律师有哪些   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手法多种多样。通过签订收购合同——诱骗完美关键词——收取所谓完美关键词的制作成本,进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由此可见,签订收购合同只是一个诱饵,受害者基于改进包装关键词的后续环节支付相关费用,而不是基于收购合同的交付费用(相反,被告应当基于收购合同向受害者支付收购费用)。所以从整体评价来看,被告人的各种犯罪手段相互配合,之前的行为都是犯罪过程中的环节,最终目的是骗取制作完美关键词的成本。也就是说,被告人骗取财物的核心手段是哄骗被害人完善关键词,但这种手段并非以合同为基础,因此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但由于被告人的其他欺骗行为,被害人对“需要完善关键词”存在错误理解,交付财物,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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