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人的一种观念。安全与归属感似乎都和房子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普通老百姓总是有买房子的情结。买主想买一套物美价廉的房子,卖主想要一个好价格,很快就到账。这种人是人之常情,但是也有人趁机倒掉房子进行诈骗。接下来上海诈骗刑事律师为您剖析一个案例。
吴某利用买卖双方的心态,持续转变买卖双方身份,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多次骗取买卖双方财物,涉案金额高达650万元。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款四十万元。
骗一个熟人买主
到2018年五月,吴看见倒卖房屋可赚差价,便动了歪脑筋。他找到了他的老朋友沈。凭著一名10年前拆迁公司雇员的身分,他谎称手中有一大笔拆迁安置房,价格十分优惠,可低价出售,并出示伪造的房地产产权登记证。
为进一步消除沈的顾虑,促进交易,吴让朋友薛先生为资产部主任,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和程序,并向他详细地介绍了房地产的情况和转让过程,并承诺只要有一个配合,房子就能顺利转让。此外,吴还承诺,只要付了房款,他将立即办理转让手续,打开房子的水电,并支付物业费用。
沈自自以为知道了吴某的情况,并不过分警觉。另外,按照市价,同一栋楼、同一间房要花将近一百万元。这个价钱非常便宜。受到诱惑,沈决定购买房地产。于是,吴以三分五裂,最后以65万元的情谊把一个虚构的A区拆迁安置房卖给了老朋友沈。沈相继付清房款后,吴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过户手续。半年以后,吴无法忍受沈的催促。他仅退赔了沈4万元,其余61万元被认为是自己有的,以此为理由。
拖了房子又拿不回钱,沈某十分焦急,吴某看在眼里,再想出另一套解决办法:谎称自己在B区还有一套稍贵一点的房子可以卖,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答应了沈某:再给我20万,让B区的这套房子过户给你,我们双方都清。为了不让已经支付给吴某的61万元打水漂,沈某向银行贷款19.4万元,作为A房换B房的差价。
不料,吴某收到房款后,并无任何消息。未能联系吴某的沈某发现自己可能被骗,立即报警。经调查,A、B两栋住宅实际不是吴某所拥有,沈某共有80.4万元。
先欺骗买方再欺骗卖方
在冒充卖家获得利益之后,吴某立即变成了买主,用空手套白狼的方法多次欺骗房屋卖方。2019年12月,吴某谎称急于买房,借给马某58万元,再加上其自有资金5万元,向孙某、余某支付首付63万元,购买价值100多万元的房产。随后吴某谎称自己资金紧张,无力偿还欠款。孙某和余某许诺,只要首先将房屋转让给自己,他就可以拿这套房子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并以所获贷款结余。
正因为急于卖房,孙某和于某放松警惕,在吴某仅付63万元首付的情况下,把房子转让给了吴某。陈某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将房屋抵押给马某,抵押额80万元。陈某以58万元偿还了马某以前的借款,其余22万元作为自己处理。因为第三者按揭的财产不再能够向银行申请按揭,吴某没有将余款支付给被害人孙某和余某。没有联系到张某和余某的吴某,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便报警求助。
发觉这笔钱很快就来了,尝到甜头的吴某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假装买主,并对两组不同的卖家实施了诈骗。近一年来,被告人吴某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骗取买卖双方财物,诈骗金额逾650万元。
属于合同诈骗罪
今年12月19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罪向南太湖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被告对其涉嫌合同欺诈的指控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提出,控告被告人吴犯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明,证据不足,与被害人发生民事纠纷,不应被视为欺诈行为。
南太湖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通过介绍、买卖财产合同形式,在多个领域诈骗钱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扰乱正常财产交易秩序,其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构成相符。合同诈骗罪是指被告人吴的犯罪行为,并予以评价。
对合同诈骗,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并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罚款4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902200元。上海诈骗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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