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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寻衅滋事罪之加重情节

时间:2021-08-05 15:42 点击: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上海寻衅滋事罪律师,上海市专业刑事

         寻衅滋事罪之加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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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专业刑事律师咨询解答寻衅滋事罪最新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上海市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寻衅滋事罪之加重情节

  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一)行为人的积极性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二者均表现为单方积极性,行为人处于积极地位,具有单方积极性,而受害者处于被动地位,具有相较于行为人积极性的被动性。两罪之中所处的状态为行为人积极主动,受害者消极被动。而在聚众斗殴罪之中,则表现的并非为单方积极性,聚众斗殴罪在客观上双方或多方均实施了暴力攻击,均积极参与斗殴,在主观上双方或多方具有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具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这种积极性是双向的,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双向积极性,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而可以考虑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

  (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故意伤害罪之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非法地、恶意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属于肆意挑衅、骚扰等破坏社会秩序的“流氓”目的,聚众斗殴罪之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虽然在客观上三者可能均实施了损害被害者身体健康的行为,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不相同的,可以通过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即是否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是否为肆意挑衅、骚扰闹事,来具体分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特别是在聚众斗殴罪之中,斗殴的双方事前通常有一定准备,具有侵犯对方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当目的等动机,则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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