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用现在这个词来表达习惯
根据该人陈杰(化名)陈述,2015年4月,田景(化名)向他借款50万元,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田景借款后,通过银行转款给陈杰。直到2016年夏天,陈杰觉得田景的经营状况恶化,便不断要求尽快偿还。因此,田景于2016年10月13日再次偿付10万元。陈杰当天打出收条,写着“今天收到田景还债15万元,陈杰,2016.10.13”。
此后,田景便不再把钱还给陈杰,而且不承认自己还有五万元欠款没有还。陈杰无可奈何地把他告上法庭。
法庭:五万元的索赔请求已经取消
法院对收条中记载的15万元构成各执己见。双方均承认150000元的收条分成两部分,其中10万元是田景当天用信用卡付给陈杰的。
然而,对于其余的5万元,原告陈杰表示是自己在2016年7月向田景银行偿还一笔款项,是田景要求他在收条中写下,实际中并没有归还欠款,而是要求他偿还。对于这一点,田景辩称是自己当天付的现金,所以才在同一收条上载明。
经审理,法院认定,由于陈杰在收条上写下时间是2016年10月13日,而收条内容又注明“今收到”还款,两者结合显示了这一点,是由于陈杰在收条上写明的数额。由于转帐和借条形成的时间相隔三个月,陈杰的解释不符合常理。
所以,法院最后认定收条有效,陈杰对田景的5万元债权已被消灭,田景无须偿还。
提示:借条收条应明确约定
对此,该案承办法官提醒,不能只注重签发借条,而忽视收条的重要性。收据作为收受财物的凭证,表明一种已接受他人物品的事实状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裁判说,没收到东西,就提前给对方发回条,很可能吃哑巴亏。收条时,一定要注意内容的严肃性,写出收条的时间、原因、接收方法、接收结果等。
另外,法官说,法庭的审判是根据每天的经验和综合的证据作出判断。如双方有多笔资金往来,最好立即出具借条,以配合证据。
与此同时,法官建议,借与还款最好形成书面合同,明确支付期限、付款账户、借款利息等。签发债权债务凭证时,要注意避免混淆,如:“借条”、“借条”、“欠条”的使用要严格区分,避免使用“还(hai)欠款”和“还(huan)欠款”这样容易产生多种解释。上海刑事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