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将围绕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进行法律分析。在本文中,杨浦刑事律师将首先介绍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条文,然后通过案例分析来阐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中,以贪污、受贿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在这里,我们将重点讨论定额承包者是否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
二、定额承包者的法律地位
定额承包者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工作者,其通过与雇主签订定额承包合同的方式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他们通常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并按照约定的定额向雇主上缴利润。然而,定额承包者与常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定额承包者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也不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他们在行使职责和权力时,并不具备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由于定额承包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适用于定额承包者需要进一步考虑。
三、营利部分的性质和归属
定额承包者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定额承包合同的约定,将超过定额的利润部分作为个人收益。然而,这些利润部分的性质和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这部分利润属于承包者个人的合法收益,那么其占有或支配不构成贪污罪。
在现实情况下,定额承包者的经营活动往往需要向雇主上缴一定的利润,而超过定额的利润部分则属于承包者个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在定额承包合同中自主约定了这一利润分配方式。只要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承包者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上缴了规定的定额利润,超过定额的部分属于承包者个人的合法收益。
因此,定额承包者在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时,并不涉及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因为贪污罪要求占有或支配的是公共财物,而定额承包者个人的上缴定额利润已经不再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而是其个人合法的经济收益。
四、相关法律条文
在贪污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中,以下是一些与本文讨论相关的法律条款: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中,以贪污、受贿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构成贪污罪。五、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我们来看一个与上海相关的案例。
案例:上海某工程承包案中的定额承包者
在上海某工程承包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定额承包者,与雇主签订了定额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李某需要将每月超过定额的利润部分作为个人收益。在实际经营中,李某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时上缴了规定的定额利润。然而,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占有或支配了这部分营利部分,构成贪污罪。
根据前述法律分析,定额承包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且定额承包合同约定的超额利润属于合法收益。因此,李某的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不构成贪污。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定额承包者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与雇主之间存在合法的定额承包合同,其中约定了超额利润归定额承包者个人所有。因此,李某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并不构成贪污罪。
此外,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在合法的约定下,享有自主约定利益分配方式的权利。在定额承包合同中,雇主与定额承包者就超额利润的归属达成了一致,且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他对营利部分的占有或支配属于合法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六、结论
根据以上的法律分析和案例讨论,定额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并不构成贪污罪。这是因为定额承包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其个人收益并非公共财物。在定额承包合同约定下,超额利润的归属被合法约定并得到双方认可。
当然,杨浦刑事律师提醒大家,法律是不断发展和演变的,对于特定案件的具体适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律师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全面评估定额承包者的法律地位、合同约定和利益分配方式,以确定是否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