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以技术调查证据材料为证据的案件范围包括下列情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认定产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的认定产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程度的认定产生影响(特别是死刑的适用)。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收集技术调查证据,有以下三项要求:
①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收集视频、音频数据,应制作新的存储介质,清理文字材料,并发放生产说明(盖章);
②对于一个视频、音频资料中主要涉及的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应说明其含义;
③ 收集声音主体身份的证据,必要时进行声纹识别。
技术调查证据的审查应当从正式和实质两个层面进行。具体而言,检讨的正式范畴包括:
①是否履行批准手续;
②是否按照审批决定书中载明的内容(如时限、对象等)进行。)
③是否对证据问题作出分析说明。
审查的实质性方面包括:
①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②是否进行声纹鉴定。
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方式包括庭内核实和庭外核实。庭内核实为原则,庭外核实为例外。当庭核实时,使用技术侦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法院决定庭外核实技术侦查证据的,可以传唤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
将来,可以通过考虑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应限制在“无法采取有效保护管理措施或者企业采取保护政策措施不足以防止学生产生影响严重后果的”的情形。
除技术调查外,调查机关还可以在必要时由隐瞒身份的有关人员(特别是特工)进行调查,以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在侦查毒品犯罪时有必要隐瞒身份,但不能诱使他人在侦查过程中实施犯罪。
对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得引诱他人犯罪,不得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人身危险的方法。但是,《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即大连会议纪要)分别规定了“故意引诱”、“数量引诱”和“双重设置引诱”。
不过,《大连会议纪要》只是从实体进行处理的角度对特情引诱犯罪行为问题研究做出从宽处理相关规定,其并未涉及电子证据的效力。对此,可以从以下通过三个主要方面切入:
一是隐匿身份调查案件的取证要求。具体包括:
①在侦查实施前,确认身份隐匿调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②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是如何产生的;
③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准备或开始犯罪;
④确认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数量;
⑤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和犯罪经验等。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了解到,隐蔽身份人员对侦查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审批程序是否完成;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意图的产生过程;涉案毒品和毒品资金的来源和方向;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隐蔽身份侦查人员在案件中的作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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