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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寺旁律所论投诉民警却铐走

时间:2021-09-14 10:52 点击: 关键词:上海静安寺旁律所,民间纠纷,行政处罚

  基层执法人员图省事不能一味的归责于“慵懒散”,基层执法人员人手不足是不是也是原因之一?如若当地派出所一个月只发生一件行政纠纷案件,想必陈某可不会想让双方在初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再次调解,不然工作总结怎么写得漂亮?——人手不足不是辩解的理由,但人手不足确实会导致很多问题。上海静安寺旁律所讲相比较货拉拉司机案,司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司法”解决办法,本案陈某确实有点笨:既然王女士和李某未达成调解协议,王女士又投诉了其,又何必再行调解?直接认定其构成行政违法,要对其行政处罚,到王女士家拘传的行为也就变为“依法对王女士行政处罚的执行行为”,这不就“合情合法”多了?



  王女士因不满派出所民警办案态度,通过110投诉。约半小时后,王女士就被该民警以传唤为由从家中铐走。在此过程中,其父母试图出手阻拦,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对二人使用了警械,后以妨碍公务对其刑事立案,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
 

  王女士一家人将警方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警方传唤王女士行为违法,对其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违法。判决后,涉事派出所不服,提出上诉。9月12日,重庆警方发布通报致歉并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出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本案公安机关执法必要性、公安机关“暴力执法”的原因等问题本文不讨论(主要是讨论的文章太多了,再写就真的没有新意了)。本文讨论的问题是:是什么让公安机关热衷于调解解决问题。
 

上海静安寺旁律所论投诉民警却铐走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上海静安寺旁律所讲本案事发的缘由是:去年5月20日,王女士与李某在家中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选择报警,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接警后作为治安案件,由民警陈某上门处理。派出所认为这不算大事,希望双方能够调解处理,因为赔偿问题双方第一次并没有达成一致。6月18日晚,民警陈某给王女士打电话通知她再去派出所,而王女士称自己有事。但陈某坚持要王女士到派出所,双方于是在电话中发生争执。7月27日,王女士和李某已就涉及治安案件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顺利达成和解,自行承担各自的医疗费,不再对此事进行追究。从后续处理结果看,王女士与李某之间并不是仅有“因琐事发生纠纷”那么简单(这种表述难免会让人产生双方仅有“口头纠纷”的误解),而是有肢体冲突,更确切地说双方互殴了。


 

  如此,就能理解公安机关为何热衷于调解了——省事。本案显然不属于民间纠纷,否则公安机关可直接要求双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无法推事。如若王女士一直不答应调解,则当地派出所要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进行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需要走程序,需要制作文书,需要执行,过程可谓相当繁琐,而双方本来可以签订调解书案件就结案。相比而言确实省了不少事。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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