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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调不能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上海安排刑事会见的律师

时间:2021-02-05 14:5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上海知名律师,

  上海安排刑事会见的律师   2019年10月24日,两所高中三个系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坦白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澄清了一些困扰坦白从宽制度推进的争议问题。其中,《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了适用案件的适用阶段和适用范围,明确“认罪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认罪从宽处分制度不受适用罪名和可能处罚的限制,可以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显然,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认罪从宽制度相衔接。

刑事诉讼强调不能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上海安排刑事会见的律师

  结合《监督法》、《刑事诉讼法》、《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监督机关不是侦查机关的立场下,基于职务犯罪案件取证方式和证据情况的特殊结构,职务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制度的操作程序明显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存在很大的风险,可能影响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因此特别有必要防范这种风险,将口供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

  一、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在适用认罪从宽处罚制度上的区别。

  当然,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可以启动坦白和处罚,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是《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坦白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阶段”。自监督体制改革以来,职务犯罪案件不再是侦查而是侦查,而且制度上的字差千差万别。首先,《监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即监察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其次,后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条修改为“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证据、查明刑事案件事实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工作”。在这一点上,很明显,委员会的调查行为不等于调查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证监会拘留阶段的宽严相济建议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宽严相济结果。两者不是一个起源,但在证监会查处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适用认罪从宽制度,但都有着相同的目标。

  《监狱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都规定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从轻处罚,所以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也要进行坦白和处罚。结合《监督法》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坦白与处罚有四个显著区别:

  (一)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从宽处罚的适用更加严格。

  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五种情形之一存在时,监察机关才能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即:(1)主动投降,真心忏悔,忏悔;(二)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3)积极追回赃物,减少损失;(四)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五)涉案人员揭发被调查人违法犯罪行为,经调查核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

  《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坦白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通过两者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监督侦查阶段,职务犯罪案件的从宽处理标准相对严格。在《指导意见》中,坦白至少是坦白,而在《监狱法》中,从轻处罚至少是自首、立功或者主动返还赃物。以第一项为例,被调查人既要主动自首如实供述,又要真心悔过。同时,对于《指导意见》涵盖的其他“认罪”案件,《监狱法》在当时制定时并没有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引入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吸收《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明确被调查人犯数罪的,如果只如实供述一项或者部分罪行的,监察机关可以对如实供述部分提出从轻处罚。被调查人供述自己的罪行,只对个别事实情况提出异议的,或者证明自己行为的性质,但表示接受监察机关认可的意见的,不影响从轻处罚的建议。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从宽处罚的启动较为严格。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组织者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认罪从轻处罚制度。但《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有相关情节的,经领导集体研究,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这项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严格把握职务犯罪案件中坦白从宽制度的适用,限制案件承办人和单位的权力,确保职务犯罪坦白从宽制度取得公平公正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导致实践中监督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实际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比例较低。因此,一些认为自己已认罪接受惩罚的受访者认为该委员会没有履行其承诺和政策。

  (3)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对被申请人辩护权的限制,会降低被申请人对指控和认罪后果的理解的准确性和坦白从宽的意愿。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从轻制度的前提是充分保障辩护权。《指导意见》第10-15条明确规定了不同阶段和场合对辩护权的保障要求。另一方面,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了解供述和处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是否自愿供述和处罚,对侦查阶段供述和处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有明显影响。从立场上来说,辩护律师和被调查者是“一个阵营”的,有着天然的立场信任。被调查人在听取律师意见后决定认罪处刑,无疑对指控和认罪后果有了更准确的认识,认罪处刑也更加自愿和彻底。

  (4)职务犯罪案件的最终从宽处理受监督侦查程序的影响,权重大于普通刑事案件。

  上海安排刑事会见的律师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幸拒不认罪、拒不认罪处罚,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已经形成移送审查起诉的呈件,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已经清楚,证据基本收集齐全、固定。此时,游戏的成本、收益和风险已经比较明确,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选择认罪坦白处罚。

刑事诉讼强调不能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上海安排刑事会见的律师

《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办理坦白从宽案件,应当区分坦白从宽和处罚的不同诉讼阶段,综合考虑,确定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认罪、不坦白处罚,但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一般受认罪、坦白处罚因素影响较小。
从宽适用认罪坦白处罚制度,确定从宽幅度,基本正常,不会导致严重性反转。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被调查人不符合《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且监察机关未提出从宽处罚的,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检察机关在考虑从宽处理时受监察机关意见的影响要比一般刑事案件大得多。刑事诉讼强调不能要求嫌疑人证明自己的罪行。
但是,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调查人一般具有党员身份,有义务按照组织章程和组织章程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当事人的党籍:(一)串通或者伪造、毁灭、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和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掩护同一案件的人员;(四)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五)其他违反组织审查的行为。
”因此,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知“干扰、阻碍组织审查”或“与组织审查对抗”的被调查者比例正在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律只规定了对坦白从宽处罚,而没有规定对坦白从宽处罚,但是有“对抗性组织审查”的被申请人已经表示已经到了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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