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讼法及《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证据进行收集的合法性审查、调查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刑事会见律师一起看看吧。
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与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认为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在法庭上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权在于法官和合议庭,法官和合议庭不需要一提出排除程序就启动,而需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启动法院调查程序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只有审判人员通过审查认为证据收集存在疑问,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情况,才能在法庭上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审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的方式。合议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法院排除的证据的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启动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调查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在法庭上审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更加困难,最好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审查,并在法庭重新开庭后宣布审查结果。为了提高仲裁庭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准确性,避免审查结果的任意性,一方面也为了更好地缓和审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时间。如前所述,证据收集的合法审查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虽然紧密相连,但是两个不同的环节。《解释》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庭审前或者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先进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这一规定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事先调查原则,即在审理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就要先‘审’这个问题。
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规定在适用上造成了一些问题,主要是规定所有非法证据的排除调查都要先行,不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解释》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后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庭调查终结前进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单一被告人、单一犯罪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后,审查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对于多被告、多罪名、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可以一并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会见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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