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被告未晋城与被害人王德中均为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工农村太平山屯村民。2013年4月,未晋城与工农村签订开荒土地承包合同,未晋城将其中一亩土地分包给王德中。同年5月26日上午,未晋城在与王德中相邻的土地之间挖沟排水,但王德中认为会影响其土地上的农业机械车辆进入,不同意未晋城挖掘。因此,未晋城与王德中夫妇发生了争执。未晋城回家后,想起这件事,他感到很生气。晚饭后,他带着一把堆(像锤子一样,铁木把手的多钢筋农具)、口罩等物品到屯中寻找王德中,并试图报复他。当天20点左右,未晋城在村民刘凤林家西侧的水泥路上多次用剁子击中王德中头部,将王德中击倒在地后逃离现场。王德中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当天22点左右,未晋城在家中被调查人员抓获。经法医鉴定,王德中头部外伤,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件焦点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未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吉林省省长长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适用对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死刑缓期两年的执行期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适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赔偿经济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未晋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
二、被告未晋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延东,王艳鹏经济损失2264.5元。
上海刑事律师点评
从晋城的所有供述来看,主观上,他想把受害者的立法放慢脚步,教会他残疾,让受害者生气;客观地说,受害者没有当场死亡,一开始受了重伤,可以自己呼吸。当受害者李亚杰到达现场时,他的意识仍然很清楚。他的妻子告诉李亚杰,受害者是未晋城的他。受害者孙女王俊阳也可以证明他没有当场死亡。虽然死亡的最终结果并不是被告主观上积极追求的结果,而是他离开现场放任的结果。可以看出,被告违反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不同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性罪,在处罚中应有所不同。不注意区分犯罪质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结果,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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