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咨询刑事律师 无期徒刑减刑问题: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服刑期间申诉是否影响减刑
近来有一则报道,两名男孩被认定结伴强奸老师,而九年来他们却坚称:“宁愿服刑老死在监狱,也不认罪减刑。”这种对于犯罪事实的异议自然不能将其认为“认罪、悔罪”,但在实质上,申诉与认罪悔罪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申诉,也是有可能依法获得减刑。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可知,申诉并不等于不认罪、悔罪,重点在于申诉的理由为何。如果是对于犯罪客观事实没有异议,而是对行为的性质、罪名的认定、犯罪的数额等等问题产生异议进而申诉,还是可以认定为“认罪悔罪”。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的减刑限度与幅度
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的减刑并不是无限度的,减刑的幅度也受到了一定的规制。
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6条的规定执行,2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
并且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因此,判处无期徒刑后的减刑是有着严格的限度与幅度限制的,前述吴英、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的减刑也并未超出《刑法》所规制的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