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案情简述】
被控抢劫、强奸
被告人C某,男,某学校保安,四川省某市某区人。2010年1月5日,因涉嫌抢劫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D,四川省某市某区人。2010年1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D伙同C某、Y某经事先预谋,驾驶川两轮摩托车,携带刀具、口罩窜至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万石路,蒙面后将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Z某踹倒在地,对Z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抢劫其人民币100余元和手机一部。同时,被害人J自行车途经此地,被告人D、C某、Y某采用同样手段,对J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威胁,抢劫其提包一个,内装人民币250元。抢得财物供三人分赃。
200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D伙同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金牛区公路人行道,将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F某拦下,持刀威胁后,抢劫白色手机一部,后强行将F带至一空地上,被告人D持刀威胁,被告人C将被害人F某强奸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价值700元。所抢财物二人分赃。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2009年10月底至12月期间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带抢劫多达26次,受害者达到数十人;其中被告人C、D涉嫌强奸一次。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律师尽心尽力辩护从轻
案发后,被告人之一的C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武、李重为其辩护;被告人之一的D,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艾述洪为其辩护。三位律师认真审阅了全案证据,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后,采取了做罪轻辩护的思路和策略,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1,被告人C、D暴力程度和犯罪情节较轻。两被告人虽然作案次数较多,但是暴力程度并不明显,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较轻,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或者残疾的后果,因而犯罪情节较轻,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被告人C、D对被害人Y某的一次抢劫属犯罪未遂。2009年12月30日,两被告人尾随下班回家的Y至成都市金牛区一条巷子里,持刀搜身并带至成都市新都区某镇一自动取款机取钱,但未取得财物,故两被告人此次抢劫属于未遂,应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
3,被告人D在强奸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属从犯。D并未对对被害人施暴,并未实施强奸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D有立功表现。被告人D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协助办案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裁判结果】
辩护显成效,成功保命 上海无罪辩护律师
被告人C、D抢劫多达26次,受害人众多,抢劫数额较大,民愤较大;同时还强奸妇女一次,应该数罪并罚。两位被告人所犯抢劫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的规定,起点型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死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C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被告人D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