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显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各诉讼阶段的实施情况也不容乐观。在侦查阶段,按照受访侦查人员自己的说法是,“刑讯逼供并非如大家想象的那么严重,毕竟牵涉到承办人自己的责任,没有必要刑讯。徐汇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所以,暂时没有出现排除的情况,但一些言语上的、软的不规范的东西肯定是有的,发现了之后就及时弥补纠正。”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由于时间上比较急促,律师介入的不多,侦监部门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尚未发现需要完全排除的非法证据”。
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得多,理由主要是受到刑讯,但检察机关通常只在翻供理由合理且有材料支撑时,才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基本上找不到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也很少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程序。
据统计,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H省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中,经调查核实,“有24起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结果只排除了一起案件中的非法证据。”2013年1月至6月,H省C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共接受5案28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最后,唯一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掉的是某案件中的两份证言,一份涉嫌诱导性的发问,另一份是威胁获取的证言,其他的均未排除。大多数被调研的检察院在新刑事诉讼法颁行后还未出现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而瑕疵证据则较为常见。
对于审查起诉中发现的侦查取证中的一些瑕疵、疑问,检察机关通常会口头要求公安机关通过说明情况或者补送材料等方式进行修补完善,问题较为严重时,则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在退补提纲中写明证据补正的具体要求。对于检察机关的问询,侦查机关出具一纸情况说明的做法非常盛行。
实践中,非法证据之所以难以进行排除,部分主要源于排除规则以及自身存在缺陷所导致的“不会排”“不能排”,但最为重要根本的原因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便我们已经比较宽松到“原则允许,例外排除”的程度—并未得到一个严格要求遵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不愿排”“不敢排”“排不动”。笔者研究认为,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教育实施的障碍学生可以从以下五个层面提高认识。
一是“亚法治教学秩序”。激起诸多研究学者“苦恼和省思”的“有法不依”问题,其症结并不全在于通过法律行为规则本身。经过三十年的努力,中国文化特色进行社会资本主义相关法律知识体系已经基本信息形成,“有法可依”的目标已初步设计实现,“依法治国”也已写入宪法,中国的法治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个显著的成就。
但不可否认,“依法治国”的推进还存在对于一些企业潜在的障碍和阻力。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法规限制以及公共管理权力”。
然而,建国后,由于不同历史分析原因及对效率、安全等价值的偏重,逐步形成了一种权力具有高度集中和发达的体制,权力而非法律服务成为我们社会内部控制的主要技术手段,支配着社会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权力本身又缺乏数据来自法律、权利能力及其他权力的限制。
改革创新开放时间以来,我国目前虽然也在努力不断推动对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但从总体上而言,公共行政权力的行使这种方式与经济科学社会实践发展的要求还不能得到完全能够适应,社会的失范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危机在同时也是增长。
在法律、权力之间关系失衡的“亚法治课堂秩序”中,“司法会计制度的各个行业层面都渗透着浓厚的政策制定实施色彩”,19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缺少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司法机关承担着过多具体的“国家综合治理”的任务,发挥着“与其在更为合理的权力组织结构中极不相同的作用”,行政化、地方化现象产生严重。
于是,在某些问题上,政策、命令、指示、潜规则、考核评价指标替代了法律风险成为重要决策或行动的依据,法律意识没有他们成为世界真正“可以提高执行的东西”。
徐汇刑事律师认为,由于这些政策选择目标的一致性,各个公权力机关积极配合多于监督,合作大于制约,保障法律规定实施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监督激励机制也难以落到实处。概言之,宪法尚未完全树立权威,法律尚未建立有效驾驭权力,这就是根据当前随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项目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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