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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受贿罪律师解读科室主任受贿85万元

时间:2022-04-07 15:4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受贿罪律师,受贿罪

  案例简介

  被告陈,女,55岁,原市妇女保险医院特别检查科主任,先后担任设备管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设备医疗耗材管理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成员。

 

  根据医院的规定,医疗、教学、科研、物流等部门购买的医疗器械、设备由部门或院长办公室会议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设备部门负责统一采购。

 

  在监察委员会对陈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过程中,陈主动解释,在医院购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等医疗设备的过程中,利用该职位在向医院设备部门提交的购买需求参数中引用了涉案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招标成功后,医疗设备销售人员现金85万元。

 

  事发后,亲属代他退还了所有赃款。检察院以陈某受贿罪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陈某不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词不真实,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引用行贿人提供的技术参数,为他人谋取利益。

 

  即使构成犯罪,其指控也应为非国家机关公务员犯罪,建议不处理犯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于陈提出调查人员非法取证,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了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相互互确认部分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被告和辩护人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或证据非法证据收集,不接受其质证意见,被告在调查机关的供词应作为案件的最终证据。

 

  被告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医疗设备销售人员现金8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贿赂罪。在调查过程中,虽然贿赂事实主动解释;但在审判过程中,不构成自首。

 

  被告陈被判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款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上缴国库。

                                       上海市受贿罪律师解读科室主任受贿85万元

 

  上海受贿罪律师分析 

       近年来,医院医疗设备贿赂案件较多,贿赂人员多为医院强大的业务骨干,包括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他们经常决定药物和医疗设备是否可以在医院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被告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主要涉及贿赂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具体定罪和量刑差距较大。

 

  贿赂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巨额。本案被告涉及的金额为85万元,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大、大的起点是受贿罪相应金额标准规定的两、五倍。

 

  本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为依据的,涉案金额为85万元,但金额为金额较大。被告面临的刑事处罚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款远低于受贿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基础。在本案中,市妇女保险医院为事业单位,陈为特种检查部门前主任,为医院购买设备属于公务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方便接受设备销售人员的财产,构成贿赂罪。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被告的合法权利,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包括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威胁、诱惑、欺骗等,应当排除非法收集被告的供词。

 

  被告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证据收集的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线索是指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可以反映非法证据收集的伤害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记录、讯问记录或监狱人员的证言。

 

  检察官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以出示讯问记录、讯问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调查措施的法律文件、讯问合法性验证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视频,请法院通知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解释。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调查人员非法取证,但没有提供具体的线索或材料,因此法院将其在调查机关的供词作为本案的最终证据。

 

  此外,本案还涉及自首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为准。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自首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能在一审判决前如实自首的,视为自首。

 

  在本案中,被告在调查过程中主动解释了部分设备供应商财产自首,但在审判过程中,在一审判决前未一审判决前未能如实供述,因此法院认定不构成自首。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医疗保险局签署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交流共享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建立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定期通知制度,扩大医疗价格和招聘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司法成果的应用,共同推动各级信息交流共享,继续深化医疗领域商业贿赂协调合作。

 

  因此,医疗器械、药品、耗材采购中的潜规则已正式进入全面曝光、全面整改的阶段。一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失信行为,最严格的将被完全禁止直接在线采购,涉嫌贿赂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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