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受贿案20万,利用他的雇主影响收受钱财。
湖南衡阳市市委书记李亿龙家的保姆胡兴红,通过找李亿龙打招呼,批条子,帮人调动工作,找工作,最近被长沙市法院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骗得了一个月的工资。
四月八日,李亿龙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调查。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对胡兴红立案侦查。
2013年6月,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自2013年6月起,在衡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亿龙家担任保姆,主管李亿龙一家的日常生活,是属于那些与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他利用李亿龙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李亿龙在请托人王某提交的材料上作出批示,请求调换工作,应聘照顾,在此过程中,胡兴红收受了王某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第1款的规定,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犯罪发生后,2016年10月11日,胡兴红分别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了赃款10万元,并于2016年10月11日退赔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6月25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此案进行了侦查终结,移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3月20日,长沙市法院对胡兴红有期徒刑1年4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滥用影响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运用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依据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性、客体、主体性、客体四个方面。
(一)主体
使用影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或与该国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离职者或离职者或其近亲和与之关系密切者。
第一,近亲关系的定义。在《近亲法》中,民事、刑事、行政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本文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近亲”的范围比较适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其近亲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妹。可定义为其近亲,只要与该国工作人员(离职国工作人员)有上述关系。本罪具有主体资格。
接下来是与你关系密切的其他人。法本身没有界定“关系密切人”的内涵和外延,而“关系”则属于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两类。对此,两高在2007年颁布的《关于处理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有“特定关系人”的条款,即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情妇和其他共同利益者。有代表团表示,该定义范围过窄,不符合立法的原意,认为应当包括下列人员:基于血缘关系;也就是除近亲以外的亲属;基于学习,工作所产生的关系,例如同学、师生、校友,同僚;以地缘性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关系;以感觉为基础的关系,例如朋友、情人,基于爱情而产生的关系,比如顾客、共同投资者、契约。负债关系;在任何情况下相互认识并产生相互信任的其他关系者。作者认为上述的界定可能过于宽泛,应当以这种方式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涵和外延:根据其与一国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充分发挥本国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或利用该国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们服务,也就是为了申请人的不正当利益。特别是要遵循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其做出明确规定。
还有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国工作人员离开公司后,该工作人员以其在任时的影响力,要求或接受请托人的财物,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予以规制。
(二)对象和对象
以影响受贿罪的对象为本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以影响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实质上就是变相或间接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侵害的对象与受贿犯罪对象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受贿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是国家履行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并以影响受贿罪中的这一关系密切人,是间接利用某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二者之间仍有一定区别。本文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
在该犯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取财物,利用关系亲密者的职务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因此,职务行为正当性应当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对象。
以影响受贿罪的客体为目的:我国刑法典和理论上都对贿赂进行了“财产”的限制。作者认为,在对贿赂的定义上,利益说更具周延性和适当性,一切与职务行为发生对等交换利益都可以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三)主观方面
以实施影响受贿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与某国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同该国职员有一种特殊关系,足够使第三方相信它有能力利用该国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该国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而形成的便利,因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获得不正当利益,也就是承认它是以某种方式利用该国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申请人谋取不当利益,并希望请托人能给付财物,或者自己会主动向请托人索贿。上海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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