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刘XX,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经法院审理,发现2000年4月的一天,一建公司经理王XX在被告刘XX驾驶的车上给了刘XX5万元,请多照顾。2001年8月至10月的一天,市政公司经理张XX(另案处理)前往被告刘XX家,以装修房屋送礼的名义给了他5万元,要求他更加关注未来的建设项目。刘XX收到这笔钱后,全部用于装修私人住宅。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控方的证据只能证明王XX和张XX每人给刘XX5万元现金,不能证明刘XX收受这些钱与签字付款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即不能证明刘XX因收受这些钱而通过签字付款为两人谋取利益。刘XX及其辩护人对不给王XX,张XX实际谋取利益的辩护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应当采纳。王XX、张XX是一家建筑公司和市政公司的负责人。当时负责建设委员会和城建工作的刘XX分别送钱时,他们请刘多照顾。送钱的意图很明显,就是想在项目建设中得到刘XX的照顾。
在供述中,刘XX承认自己理解两人送钱的意图,但仍然收取10万元现金,承诺以收钱的方式为送钱人谋取利益。虽然刘XX后来没有实际给王XX和张XX谋取利益,但他们收取两人钱的行为符合贿罪中金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贿赂犯罪,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20月1日判处刘XX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XX拒绝接受,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因为有能够照顾建设项目的职位而送钱,仍然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送来的钱,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刘XX虽然没有为送钱人谋取实际利益,但在接受这笔钱时无法否认权力和金钱的交易。刘XX接受王XX和张XX送钱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应当依法处罚。
刘XX受贿罪有自首情节,受贿后未为行贿人谋取实际利益,案发后全部赃款已退还,有悔罪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原判虽然是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刑罚,但对刘XX的判决仍然过重。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XX可以减轻处罚。刘XX上诉请求从轻处罚一节,应酌情考虑。
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改变。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在2004年监禁。
上海刑案律师律师点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前提条件之一,但事实上,许多收钱官员并没有为送钱人谋取利益,也无法证明他们为送钱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在不请求委托的情况下,往往将收礼行为定义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并接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产价值超过3万元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北京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认为,既然立法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司法就不能违反这一规定,也不能通过司法解释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拟成符合要求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王XX和张XX的行为应该依法认定是无罪的。即使这样做不利于打击腐败,也应该在立法层面改进,而不是在司法层面上随意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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