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中学校长贪污公款
陈某曾在2007年时担任上海某中学校长,以帮助亲戚朋友周转资金,将目光投向学校公款。因急需一百万元资金,陈某请求出纳林某将公款交给自己使用,并让林某通过公款向他借钱,共计100万元,其中公款46.8万元。由于两人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林出纳并没有拒绝,就把个人资金和公款组成的一百万元,转移到老陈的私人账户。
二个月后,到了统一账目的时候,老陈却无力偿还这笔公款。数月后,事情渐渐败露,司法部门开始调查此案,无法承受心理压力的老陈收拾行囊,抛弃家人,选择出逃。2017年10月,陈某被抓获。日前,上海市检察院以贪污罪起诉老陈贪污一案。
贪污罪
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用于个人,用于违法活动,或以其他方式牟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3个月内没有归还。侵占罪对公有财产权受到侵害,但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财政管理体制造成了侵害。这类犯罪的对象是公款,即公款,国有资金、专用资金、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对本罪的判定,应注意并非一切挪用公款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具体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给个人从事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
(3)贪污数额较大的;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而且,犯罪人需要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行为。
这起案件中,陈某为了帮助朋友周转资金,利用自己担任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6.8元,且超过3个月未还,陈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3个月,构成挪用公款罪。
关联法规:
刑法修正案
第31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属于“挪用公款罪”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构成挪用公款罪,最多五年监禁或监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数额巨大的,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上海刑事好律师
数字空间的法律迷境:上海贪污罪 | 绿色幕后:上海贪污罪律师论述环 |
虚实边界:上海贪污罪律师解释人 | 数字纸面背后的黑暗角落:上海贪 |
上海贪污公款罪律师:贪污罪和挪 | 黑恶势力涉嫌贪污被刑拘!上海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