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贪侦查工作中,作为不可或缺的创造性元素,侦查谋略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始终。如果用得好、用得巧,可以迅速及时地突破案件,从而提高侦查效率,节约侦查资源;如果用之不当,则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这是因为,侦查谋略具有诡诈性和灵活性,与非法侦查行为之间没有明确清晰的界限,既看似是在打“擦边球”,徘徊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又如同一把“双刃剑”,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也侵犯了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运用得妙与不妙,存乎一心。侦查谋略的合法性是其立身之本,但坚持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固步自封和死板僵化。
因此,如何有效保障侦查之自由度以实现惩罚犯罪之目的,又能明确侦查谋略运用的底线,确保侦查对象的合法权利,避免违法侦查现象发生,是必须着力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就如何区分反贪侦查谋略与非法侦查行为展开探讨。
所谓真实性原则,就是我们要求进行侦查谋略的设计和运用自己不能直接导致企业虚假证据的产物。反贪侦查谋略的设计和运用中国之所以要坚持真实性原则,是出于功利主义发展考虑。
设计和运用侦查谋略之目的在于获取证据并查明真实案情,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保证运用侦查谋略所获取的证据是真实的,虚假的证据不仅无助于实现侦查目的,甚至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例如,法律之所以禁止使用刑讯逼供,原因就在于刑讯逼供可能会导致虚假口供。
因此,反贪部门在设计和运用侦查谋略的过程中,必须对是否会导致虚假证据进行评估。一般的评估方式,可以从侦查谋略本身在力度和强度上是否足以影响嫌疑人、证人等意志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来评判,因为违背意志自由而获得的证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
反贪侦查尤其是在审讯过程中,面对对抗性极强的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人员运用谋略在气势和心理上震慑犯罪分子,从而突破其心理防线。
这些谋略会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强制,其作用方式类似于通常意义上的威胁,因而称为“威胁型”谋略。“威胁型”谋略一般限于心理强制,因此,身体强制不属于侦查谋略,而是非法侦查行为。如对犯罪嫌疑人以殴打、不给吃饭喝水等相威胁。
实践中,以下三种研究方法的合法性管理存在一些争议:一是以通过某种不利的法律行为后果可以进行安全威胁,如不合作将导致我国法律的重判。二是以暴露犯罪嫌疑人的隐私相威胁,如公开不正当男女之间关系。三是以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相威胁。如对行贿人说:“你不指证他受贿,就让工商、税务查你”。
在笔者认为看来,对于第一种情况则要区别对待:若以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或后果方面进行信息威胁,并不违法,至多算是作为一种社会法律风险后果提示;若以法律未规定范围之内容或故意夸大相关法律责任后果需要进行一定威胁,则可能主要构成违法。例如,以“抗拒从严”进行网络威胁即涉嫌逼供,因为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抗拒交代即应从严。
对于第二种情况,显然是非职业道德的,有损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形象,同时也会对大学生犯罪嫌疑人造成这种强烈的心理强制,影响其供述的真实性,应当尽量避免资金使用。第三种教育方式可能使被讯问人因担心他们自己的利益受损而做出不实供述,因此教师也是不合法的。
“引诱型”侦查谋略以利益为诱饵,促使侦查研究对象发展做出一个有利于提高侦查的行为或供述。对于我们这种技术侦查谋略,需要学生把握两点:第一,引诱内容要合法。如以“坦白从宽”的刑事法律政策方面进行教育引导,属于自己合法的“引诱”。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若以金钱、毒品等利诱之,则因为工作内容就是违法而丧失合法性,且以这种教学手段可以获取的证据很难得到保证信息真实性。第二,侦查机关能兑现利益。如非法许诺或“开空头支票”,则可能造成破坏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使公民丧失对司法的信赖,应当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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