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贷款业务的不断创新,骗取贷款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金融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而在这种背景下,上海市法院也逐渐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和判决标准也越来越严格。下面,本文将以上海市法院近期的一起骗取贷款案件为例,详细探讨该罪的定罪标准和判决标准,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警示。上海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一、案例回顾
2019年8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周某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据法院审理查明,周某虚构资产信息,在没有实际资产抵押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贷款申请,从银行骗取了人民币1050万元的贷款,并将其中的900万元转到了个人账户上挥霍。最终,周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法律分析
骗取贷款罪属于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指以虚假的名义或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的贷款、票据承兑、融资担保等行为,其行为主体可能是个人、团伙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骗取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上海最新一起骗取贷款罪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骗取贷款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最新的法律规定。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宣判一起骗取贷款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虚构资产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00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据审理结果显示,张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自己及其他人名下的资产为抵押物,虚构购房、购车、股票等资产信息,向某银行骗取贷款共计100万元。事后,张某违约不还款,银行遂将其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张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深刻悔过。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胁迫手段;三、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四、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在该案中,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他虚构资产信息、骗取银行贷款,涉案金额也较大,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贷款或者金融票证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二)伪造或者变造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单据等财务文件。
根据该法条,上海市某男子因虚构资产骗取贷款数额达到1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报道,2022年11月,上海市某男子赵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经调查,赵某虚构资产并出具虚假财务资料骗取百万元贷款,随后被刑拘。
在此案中,公诉机关提出赵某犯骗取贷款罪的指控。法庭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骗取贷款罪,其骗取数额达到100万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在审理中,赵某辩称自己不知道资产是虚假的,并表示这是一场误会,但法庭并未采信其辩解,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骗取贷款罪的定罪标准十分明确,只要符合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或者变造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单据等财务文件的情形,就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而且,无论骗取数额大小,只要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就会被认为是情节严重,将面临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在处理涉及骗取贷款罪的案件时,法律机构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不能姑息养奸,否则就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正。对于有骗取贷款行为的人员,应该引起足够的警惕,远离不法行为,避免因贪欲而踏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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