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量刑结合的实践导致罪刑失衡。例如,A在不同地点犯下了三次强奸罪,每次强奸一名妇女。在对A判处第一刑之前,发现他强奸妇女三次,《刑法》第236(3)条适用于A,最低刑期为10年,最高死刑。B还在不同地点犯下了三次强奸罪,每次强奸一名妇女。上海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相关的情况。
然而,在判决之前发现B只强奸了该妇女一次,法院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法定判决,判处不少于3年但不超过10年的徒刑。服了三年刑后,B发现他还强奸了那女人两次。如果按照同一种类的不作为犯罪和处罚法院对两个不作为犯罪案件如果不处罚处罚只能判处3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如果合并处罚可以判处3年以上20年。
因此,对已定罪的犯罪和新发现的犯罪的数罪并罚的结果是,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0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这种待遇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协调的。[26]刑法特别规定,以多次抢劫、数额巨大或数额巨大(盗窃、欺诈、走私等)为条件,作为推进法定刑和其他不应当合并处罚的情形。
它们都有完全相同的问题。为实现罪刑相适应,在不同时处罚的情况下,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在上述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对于决定执行的处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入重新决定的刑期。
分析被告人康文清,男,1988年8月⒛日出生,农民。2012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中国毒品罪被逮捕。福建省龙海市发展人民对于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文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龙海市保障人民通过法院可以提起行政公诉。
康文清对指控其犯贩卖毒晶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一些贩毒的价格问题提出进行辩解什么意见,并辩称其具有特殊自首制度行为和立功具体表现,提请国际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处罚。龙海市人民需要法院经公开关于审理企业查明:2012年年初至6月间,被告人康文清在龙海市紫泥镇溪琨村内港白53号其家二楼一个房间内,三次将原本主要用于提高自己成为吸食的毒品使用氯胺酮贩卖给他们吸毒以及人员周琮淇,共得款人民币300元。
2012年6月中旬,康文清在其父陪同下,到龙海市公安局作为禁毒工作大队积极主动要求交代吸食新型毒品氯胺酮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自愿到漳州市文化强制措施隔离戒毒所戒毒。同日,康文清向龙海市公安局禁毒管理大队监督举报“智辉”、康聪鑫、“永国”、“细尾”有吸食传统毒品的违法经营行为,称其曾经到“智辉”家吸食一种毒品,并带领龙海市公安局禁毒部门大队会计人员到“智辉”家附近踩点。
同月笏日,康文清与漳州市强制执行隔离戒毒所签订合同自愿选择隔离导致戒毒相关协议,并人所戒毒。同日,龙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刑警到“智辉”家中抓获吸毒造成人员陈智辉、周琮淇、吴艺彬。其中,吸毒检测人员周琮淇到案后供述其曾经向康文清购买其他毒品。
次日,龙海市公安局系统根据周琮淇提供的线索,前往漳州市强制技术隔离戒毒所提审康文清,龙海市公安局以康文清涉嫌犯信息贩卖国家毒品罪立案案件侦查。
龙海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康文清三次销售氯胺酮,违反禁毒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贩毒罪。2012年6月中旬,康文清前往陇海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不对其贩卖毒品罪负责,也不主动自首,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特征。如果康文清向陇海市公安局禁毒处举报他人违法行为,调查机关根据其举报线索,查明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康的请求被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7款、第52条和第5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和第三条第四项,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康文清犯有贩毒罪。他被判处三年徒刑,罚款三千元,同时收回康的500元非法收入。
一审后,康文清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为立功,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开审理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不能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确立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滥用毒品并自愿转为吸毒者,但不自愿承认贩毒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对自愿受有关机关和个人控制的行为人提供举报、揭露他人违法行为线索的有功服务。公安机关是否根据线索认定行为人犯罪?
上海刑事律师发现,因吸毒投案且自愿隔离戒毒,但未主动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行为的,不能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包括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构成要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未受到询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投案。
上海刑事律师刑事拘留后的法律后 | 上海刑事律师解析:检察院拘留决 |
上海刑事律师揭秘:家人被刑事拘 |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上海刑事案件 |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犯罪成立的四 | 上海刑事律师解读:什么叫主刑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