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已就公司法律责任及第三者商业伙伴的法律责任建立无过错责任制度,公司可能须对第三者商业伙伴以无过错责任名义或为其利益而做出的非法或犯罪行为负上法律责任。松江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但是,如果企业对第三方采取了合规管理措施,包括合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建立退出机制,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实现企业责任的有效分离。一般来说,企业的第三方合作伙伴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上游供应商、供应商; 第二类是中游代理商、顾问; 第三类是下游经销商、分销商、承包商等。
这些第三方经营伙伴一旦实施刑事犯罪,企业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建立第三方合规管理机制,企业才能实现责任削减,规避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要成功规避第三方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
企业需要从四个方面建立合规机制: 一是将企业的合规政策告知第三方; 二是实施第三方尽职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二是实施第三方尽职调查,评估法律风险; 三是对第三方进行持续的合规监督和管理; 四是对第三方合作伙伴进行持续的风险评估,建立第三方不合规退出机制。
在企业责任与被并购企业责任的关系上,很多国家企业也确立了一种责任切割机制,通过建立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体系,防止企业受到被并购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牵连,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在有些国家的企业合规制度中,存在着一种“继承责任”的理论。
所谓继承责任(Successor Liability),是指企业在与另一家企业发生合并或者收购行为时,对于被收购企业在合并或收购之前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公司法上的一般归责原则,当两家公司发生合并或收购行为时,后继公司(the successor company)要对前任公司(the predecessor company)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是防止后继公司逃避责任的制度保障。根据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继承责任原则已经成为确定公司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作为该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在追究企业的海外贿赂行为时,就将继承责任理论作为对实施投资并购的企业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依据。
在继承责任原则的影响下,很多企业都建立了针对投资并购的合规管理机制。例如,企业开展收购前的尽职调查(pre-acquisition due diligence),并在收购完成后加强合规计划和内控机制。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理由:一是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收购公司准确地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
通过贿赂手段所获取的合同,以及通过非法手段所进行商业交易,都是不可持续的,这些由目标公司先前所实施的非法行为,极有可能使收购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也会损害收购公司的声誉和发展前景。
在收购之前对这些问题展开调查和了解,有助于收购公司更好地评估潜在的法律责任,并对目标公司的价值做出适当评价。二是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可以降低收购公司继续从事贿赂行为的风险。适当地尽职调查可以识别商业和区域风险,并为目标公司快速和成功地融入收购公司的内控机制和合规环境奠定基础。
松江刑事律师认为,一旦通过尽职调查发现了目标公司的潜在违法行为,收购公司可以通过就相关费用、责任以及补救措施进行谈判而快速和有序地处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全面的尽职调查可以表明公司对违反法律行为的全面披露,并采取积极预防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