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为调查研究证据之方法,以问答式为原则,这与我们询问证人采会话式不同。通过进行讯问所获得的被告人陈述,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经济价值。所以,如何将讯问工作过程和被告人陈述记录生活下来,是讯问被告人社会制度的重要教学内容。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讲解一些有关的情况。
各国(地区)做法也不尽相同。根据中国台湾问题地区“刑诉法”第100条至101条规定,讯问活动过程和讯问结果分析固定资产包括设计制作讯问笔录和全程连续录音录影两种主要方式。
把审讯记录下来。台湾《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应当当场作书面记录,记录下列事项:
(一)被讯问人的讯问和供述;
(二)未能作出结论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翻译人员的事由;
(三)讯问的年月日和地点; 应当对被讯问人朗读或者宣读前面的记录,查询记录是否有错误。
被询问人要求增加、删除或者变更记录的,应当附录其陈述。记录应当在最后一行之后立即签字、盖章或者打指纹。第100条补充说,被告对犯罪行为的供词和其他不利陈述应在笔录中明确记录,同时记录有利于供词和其他不利陈述的事实以及指出证据的方法。
虽然在审讯被告时应注意查明犯罪事实,但在审讯期间应认真注意与要素、加重处罚情节、量刑标准或减刑理由有关的事实,并在审讯期间明确说明。如果被告人提出有利的事实,他也应该在证明和调查方法上逐一追究,不应该漠不关心。被告人认罪的,还应当对其他必要的证据进行调查,详细推断是否与事实相符,以防止伪造。这些也是审讯记录的一部分。
音频和视频记录。讯问笔录只能静态记录讯问过程和被告人陈述,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不准确。台湾省《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讯问被告人应当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应连续录像。但情况紧急并有笔录者,不在此限。
这样通过全程连续录音录像动态记录讯问过程,与讯问笔录相互呼应、相互印证,保证被告人陈述的证明力。而且为了防止两者的冲突,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还增加了,笔录所载被告人陈述与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的,除前款但书规定的以外,不一致的部分不得作为证据。
此处的“内容不符”实际上可能包括不完整和连续的录制(视频)、完全没有录制(视频)、经过更正、修改或其他篡改后制作的录制(视频)以及不清晰的录制(视频)效果。另外,关于进行录音录影资料的保管工作方法,该条第3项规定,分别由美国司法部、“行政院”确定。
第二,台湾地区讯问被告人制度的主要特点。通过自己前面介绍,我们教师可以研究发现,台湾地区“刑诉法”规定的讯问被告人制度建设具有以下特点:加强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台湾省《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执行刑事诉讼的公务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注意被告的有利情况,也要注意被告的不利情况。被告对前款所述公务员的要求,是其自身利益所必需的。为了将这一规定具体化,法律规定,讯问被告人时,应当告知被告人其要求调查有利证据的情况,例如要求讯问有利于自己的证人或者收集有利证据。
第一百条讯问笔录应当清楚地记录被告人关于犯罪的供述和其他不利陈述,以及被告人陈述的有利事实和指出的证明方法。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法律还赋予被告请求质押的权利。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认为,除非明显没有必要,讯问对象不得拒绝被告人的请求。这样,从被告人的权利到讯问主体的义务,从讯问通知书到讯问笔录,全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加强了讯问过程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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