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卖淫女性与卖淫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男性拒绝离开睡觉。卖淫女性发现呼噜声异常,并与他人一起将卖淫男性抬到外面,卖淫男性死亡。最近,龙岩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
石出生于1976年,只有小学文化,以卖淫为生。2020年7月27日晚,石在永定区凤城街中心市场后门的巷子里卖淫。喝酒的郑进入永定区凤城街的出租屋,与石发生性关系。
之后,郑某某躺在石某某的床上,拒绝离开。他打鼾睡着了。石某某发现郑某某打鼾异常。因为害怕,他打电话给他的老乡石某某和他的朋友廖某某,帮助他租房。
凌晨3点左右,石某某和廖某某决定在讨论后将郑某某抬到外面。石某某抬起脚,廖某某抬起头,将郑某某从出租屋抬到凤城街沿河路政协门口铁门下平躺。石某某拿着郑某的鞋跟在后面,把鞋子放在政协门口。
之后,廖某打电话给郑某的家人,他们在沿河路上找到了凌晨5点,但郑某没有生命体征。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因自发性脑血管破裂死于脑出血。
本案的法律问题,石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解释,师某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者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罪的建立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和过度自信。
在这种情况下,石某某和郑某某是卖淫嫖娼关系,石某某对郑某某有法律救助义务,石某某在郑某某嫖娼后,发现郑某某打鼾不对,自己害怕,也就是说,石某某此时应该预见郑某某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石某某不但没有送医院治疗,反而叫了两个老乡帮忙把郑某某抬出租屋,并告诉他的家人。
师某某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轻信自己告诉郑某某家属的行为,能挽救郑某某的生命。
郑某因自发性脑血管破裂死于脑出血。师某某将郑某某抬出出租屋不抢救,与郑某某死亡有法律因果关系。
因此,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石某某对被害人郑某的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检察机关不起诉其轻微犯罪情节。
那么,廖某某、师某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吗?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廖某某和石某某只能帮助提升郑某某的行为。前期没有法律救助义务。他们的行为明显轻微,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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