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家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还是中国刑事司法,传统上都奉行“严刑峻罚”的执法教育理念,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处罚视为一种惩罚违法经营行为的手段,期望能够通过使用这种方式惩罚机制发挥自己特别有效预防和一般具有预防的效果。普陀刑事律师今天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对于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相对人,行政权力机关以为我们通过研究采取以下罚款制度以及教师资格剥夺措施,就可以充分发挥遏制一个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违法的效用。
对于一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司法机关以为,通过对企业发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责任人采取强制技术措施,以及主要采取更加进一步的起诉和定罪判刑措施,就可以得到发挥对涉案企业的惩罚作用,进而令那些潜在的犯罪帮助企业心生畏惧,不敢再继续以身试法。
但是,这种方法过于理想化的执法服务理念,在多方面分析现实环境因素的影响下,经常被证明属于不切实际的假想而已。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刑法,对企业会计违法、违规和犯罪的法律风险规制越来越严密和繁杂,被用来认定要求企业出现违法和犯罪的法律法规条文越来越多,使得整个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面临生活越来越沉重的办案压力。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部门在办理施工企业实施违法案件中,面临着执法成本费用太高,疑难案件太多,办案效率水平低下的问题。无论是在行政执法中,还是在刑事追诉过程中,我国目前普遍认为存在着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对部分就是违法生产企业立案调查。
对部分涉案犯罪的企业文化进行立案侦查,而相当多的违法犯罪导致企业之间却没有被纳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应用程序设计之中,甚至逃脱法网。这势必造成学习那些偶然被立案调查的企业,“自认倒霉”,而那些侥幸逃脱法律制裁的企业,则心生侥幸心理,无法避免产生对执法活动的敬畏感。
从企业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外部监管失灵”的现象。所谓“外部监管失灵”,是指对于规模较大、治理结构复杂的大型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依靠传统的执法措施,既难以及时发现和识别违法犯罪行为,也无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整改和预防。
这些大型企业动辄拥有数千名员工,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复杂的治理结构,拥有数十家子公司和分公司,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拥有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动辄聘请数以百计的供应商、代理商和销售商,每年都会有不计其数的并购活动,将数十甚至更多的外部企业变成自己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相对于对那些只有几十人的小型企业的监管而言,对这类大型企业的外部监管,政府部门经常面临成本较高、效率低下和效果不佳的问题。尤其是在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反商业贿赂、数据保护等较为专业的领域,大型企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通常较为隐蔽,时机的选择令监管部门防不胜防;企业具有较为高超专业的反调查能力,且在案发后很容易进行毁灭、伪造、变造证据,也容易发生组织员工建立攻守同盟和提供虚假证言等反调查活动。
不仅如此,即便企业本身并不组织、鼓励、接受违法犯罪行为,但企业的管理人员、员工、子公司、客户、第三方商业伙伴、被并购企业等,一旦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识别和应对,如何建立一套旨在督促上述关联人员依法依规经营的管理机制,这都是公司治理的重大课题。
尤其是那些从事新型高科技业务的企业,由于运转初期经营方式处于探索阶段,政府监管部门出于鼓励改革探索的考虑,加上缺乏监管经验,可能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的状态。等到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甚至整个行业的格局逐渐定型,监管部门才发现这些企业的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存在着违法乃至犯罪的因素。
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出现过的“P2P”经营模式、互联网融资方式、大数据经营模式等,就普遍存在着违法和犯罪的“基因”,使得经营企业普遍面临着各种合规风险。
普陀刑事律师认为,对于这类企业,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就面临着两难境地:假如继续纵容下去,企业违法犯罪情况将愈演愈烈;而一律采取严厉打击措施,则将使众多企业面临灭顶之灾,甚至可能毁掉整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