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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是自愿的?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2-12-12 11:0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律师,犯罪供述

  按照我国现有的刑事证据理论体系,我们所讨论的诱供不单单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问题,更多的是真实性问题,在由证到供的证据模式中,即使侦查人员根据已知案件信息而使用引诱手段骗取口供的,但这些信息同时共同指向犯罪嫌疑人系该案的犯罪行为人。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是自愿的?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解答

  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诱供不足以造成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不会影响口供的真实性,该口供是可以认定的。另外,不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的查证规律和证据模式,证据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受贿案件证据的稀缺性、极端封闭性等特征,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更容易产生诱供。

  在由供到证的取证模式中,侦查人员可以自己编造各种受贿事实让犯罪嫌疑人认罪,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行编造各种受贿事实进行供述,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诱供,鉴于受贿案件“私密性”特征,所编造的“受贿事实”在逻辑上都是可以成立的,然后侦查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是自愿的?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解答

  “按图索骥”,找出“行贿人”,对“行贿人”进行诱供逼供。在证据形式上,“行贿人”与“受贿人”双方对于“贿赂事实”的供述相互印证,“受贿犯罪”事实就“足以认定”。所以,在受贿案件中,更容易产生诱供的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的模式。

  讯问规则之一是知密与守密规则。知密规则是指案件事实的所有真实信息因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与现场证人)系案件事实的经历者而由案件当事人掌握和占有,并不为其他人所知悉,但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必须知道案件部分或全部的信息,只有如此,侦查人员才能做到将所了解的案件信息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信息形成信息对称,侦查人员才能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

  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的了解就是“知密”。守密规则是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保守自己知悉的案件信息,不得随意向犯罪嫌疑人公开泄密,一旦向犯罪嫌疑人公开“知密”,则影响甚至左右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独立性,具有诱供的倾向,可能因为侦查人员的理解问题等个人主观因素而造成供述的不可靠性。

  但守密规则不是绝对的,有时需要侦查人员适当地向犯罪嫌疑人泄密,即向犯罪嫌疑人提示案件中某个细节性的信息,如受贿地点的现场信息、贿赂款的包装信息等,使得犯罪嫌疑人意识到侦查人员已全部掌握案情而不必要继续抵赖。

  侦查人员的“知密”是为了判断供述的真假,“守密”是为了避免诱供和指供,而适当的“泄密”则可以验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假或干扰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侦查人员只有严格遵守知密、守密和泄密规则,才能确保讯问的合法性。

  作为侦查技巧的引诱和作为非法取证手段的引诱正是对前述讯问规则的不同利用所致。将引诱作为侦查技巧时,因为侦查人员基本掌握了犯罪事实,引诱只不过是适当的“抛密”,作为验证或提示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假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没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供述的真实性。相反,通过引诱的验证与提示,确保了供述的真实性。

  如涉嫌受贿的李某某原来也是一个反贪斗士,有着丰富的反贪侦查经验,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李某某确实很配合地供述了多起受贿事实,但每起受贿事实中,李某某都暗藏了今后足以“翻供”的线索与信息,如故意将受贿时间说在自己年休期间。

  因为年休期间李某某外出旅游,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将受贿地点说成在自己位于某个小区的套房内,而那时套房根本还没有交房。如果侦查人员对案件没有“知密”,就不会通过适当的泄密来揭露李某某供述的虚假;而如果侦查人员对受贿事实“知密”,就会提示李某某:“别编了,你那时年休外出旅游了”;“别瞎编了,那时候某小区还没交房呢,你骗谁?”

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是自愿的?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为您解答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觉得,作为非法取证的引诱则不同,侦查人员是完全泄密,严重破坏了守密规则,将案情完全曝光在犯罪嫌疑人眼皮底下,要求犯罪嫌疑人按照公开的案情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面对确凿证据,应当认罪当无争议;但若犯罪嫌疑人不是犯罪行为人,强迫其按照公开的事实认罪,就是冤假错案,所有的冤假错案就是破坏守密规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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