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接下来就由上海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是非法拘禁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生活中,很多人误以为非法拘禁就是把人绑架了,但其实事实并非如此,但是今天小编要与您分享的是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如下:
2、《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所谓殴打、侮辱情形,是指在非法拘留过程中的殴打、侮辱行为。作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袭击罪仅包括轻伤害案件,不应包括故意造成严重伤害案件。因过失造成重大伤害的,适用非法拘禁相应加重犯的法定刑; 故意造成重大伤害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故意伤害罪。所谓造成重伤、死亡,只是指过失造成重伤、死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此外,应当指出的是,非法拘禁行为人具有多重加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例如,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权力非法拘留某人时,以及当存在殴打或侮辱的情况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非法拘禁就是为了达到目的,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强行剥夺他人的人生自由的行为,当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行为人判刑。非法拘禁不仅侵害别人的人身权利,并且也为自己蒙羞,希望亲们以此作为提醒,遇到任何事情能够冷静面对,和气的处理,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酿成大错,终身遗憾!以上就是上海浦东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是非法拘禁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浦东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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