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舆论导向的综合作用下,台湾省采取了“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从立法、司法和执行三个方面减少了死刑的适用,以司法和执行控制作为立法控制的辅助手段,确保最终被判处死刑的人会犯下最令人发指的罪行而毫不留情。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就为您讲讲相关的一些情况。
同时,被害人保护制度将是未来死刑改革的重点,最终指向废除死刑的目标,从而形成一个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紧密联系的政策体系。海峡两岸有着相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在死刑改革政策及其制度建设上有着广泛的共同话题,这使得借鉴台湾省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成为可能。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及时进行制定“逐步走向废止死刑”的基本经济政策
台湾地区虽然没有废止死刑,但死刑改革政策却明确以“废止”死刑作为最终目标,彰显了其改革的信心和决心,而立法、司法、执行和被害人保护政策发挥了对死刑改革政策的支撑作用,逐步推进人权保障理念,体现了“逐步”废止死刑的改革策略。
大陆地区死刑政策为“少杀”、“慎杀”,该政策仍停留在“限制”死刑的初级阶段,而非“废止”死刑。不仅如此,“少杀”、“慎杀”死刑政策不包括被害人保护政策,更多体现的是司法适用层面的适用,不仅限制了死刑立法政策、执行政策和被害人保护政策的推行,而且也难以凸显政策的“改革”的光芒。
目前大陆地区正处于国家的“第三次转型”之中,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贯彻为死刑制度的深化改革提供了内在动力。2007年中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做出坚定承诺“近期审核死刑的适用范围,且该范围有望缩小,直至最终废止死刑”,表明了中国对待死刑改革的国际态度。
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及《刑法修正案(八)》废止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为标志,大陆地区死刑制度的深化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在此前提下,更有必要重新制定死刑改革政策,明确将“逐步废止死刑”作为死刑改革的基本政策,并在此之下规定更为具体的立法、司法、执行和被害人保护的子政策。
(二)进一步限制死刑罪名,构建死刑替代措施。
在台湾死刑制度改革中,绝对死刑被证明违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罪责原则和相称原则,遭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坚决反对。然而,大陆刑法中仍有七种罪名,如劫持飞机、绑架、贩卖妇女儿童等,保留了绝对死刑。
与谋杀罪相比,上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并不大,有的甚至不属于贪污贿赂等暴力犯罪。虽然谋杀案没有绝对死刑(即使受害人占大多数) ,但每宗罪行都有绝对死刑,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不符合刑法的精神,需要及时废除。
海峡两岸刑法对侵害非生命法益的犯罪都规定了死刑:在台湾省,规定了军事犯罪、毒品犯罪、货币犯罪,而在mainland China,范围更广。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1984年通过的《死刑犯权利保障措施》第一条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地区),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并且应当理解其适用范围不得超过具有致命后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故意犯罪。"
根据国际条约的一般标准,两岸应进一步降低甚至完全废除侵害非生命法益犯罪的死刑规定,特别是mainland China在《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项非暴力犯罪死刑规定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考虑大幅降低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死刑罪名;在此前提下,根据腐败防控机制的构建,应考虑删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限制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军事犯罪的死刑,将相对死刑严格限制在严重侵害生命法益的范围内。
台湾发展地区的无期徒刑已接近实质的终身监禁,较有影响可能已经成为中国废止死刑之后的替代技术措施。大陆不同地区《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年限,完善了假释和减刑制度,延长数罪并罚最长时间期限的规定,调整并改善了刑罚结构,可谓是死刑制度建设改革的一大社会进步。
然而,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认为,若从死刑替代治疗措施研究角度,修正自己之后的刑罚理论体系仍存在对于一些解决问题,如判处普通死缓和无期徒刑后申请假释的实际服刑期较短;未能得到充分考虑到学生将来死刑逐步缩减的趋势,等等,因此,大陆国家地区的死刑替代方法措施仍有待于我们今后需要进一步分析加以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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