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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能够解决有瑕疵的婚姻 上海律所排行

时间:2021-01-28 15:22 点击: 关键词:上海著名律师辩护,律师排名,上海律所排名榜

  取消行政性的婚姻撤销程序,是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要求。

  上海著名律师排行 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划分标准及其划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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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这一理由,将婚姻效力案件作为行政程序处理,根据这种理由逻辑,由婚姻登记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因此,所有婚姻无效(包括可撤销婚姻)案件都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因为这都是“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显而易见,上述理由是不成立的。这主要是因为:第一,没有弄清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区别,也没有弄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婚姻登记性质的认识,本人已在《婚姻诉讼的前沿性理论与审判实践》一书中作了详细论述。结婚登记所产生的婚姻效力纠纷,属民事案件处理,在世界范围内通用。这一点没有争议。以下对由婚姻登记引起的纠纷如何具体区分为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作一简单介绍。

  行政案件和婚姻登记民事案件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效力,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关系,是行政案件。

  由婚姻登记引起的纠纷,可分为单纯行政违法侵权和婚姻无效两类。行政案件中所称的婚姻登记,仅指行政违法侵权案件。这就是诉讼标的是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承担违法侵权责任的案件。它的范围包括:1.无正当理由拒绝婚姻登记;2.越权撤销婚姻登记;3.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婚姻登记中错误登记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4.在婚姻登记中乱收费、乱罚款案件;5.在婚姻登记中要求当事人附加其他义务的案件;6.因违法渎职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毁损婚姻登记档案等案件;

  结婚登记民事案件,是指关于婚姻效力的争议案件,也就是关于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有效的争议案件。因此,凡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有效或无效的案件,均属民事案件,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二部分,划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得以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为判断行政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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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当事人要求解决婚姻关系效力问题,其诉讼标的为婚姻关系,其基本性质为民事婚姻法律关系效力之争。因此,不管行政机关是否有过错,都不能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二、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之情形,不宜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首先,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通过撤销婚姻登记而否定婚姻效力。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在表面上表现为行政案件的某些外在特征。但是由于它直接产生了消灭或无效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否定。

  二是单纯审查“婚姻登记行为”,脱离了诉讼主体。是否撤销结婚登记审查的对象本质上是婚姻关系,而非登记行为。判别标准或应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要件,其实质是对婚姻效力的审查与判断。

  婚姻效力决定了婚姻登记行为的效力;结婚登记行为是否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不能由登记行为本身违法与否来判断,而应由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来判断。从伸言来看,婚姻登记行为违法性并不能决定婚姻登记行为是撤销还是无效,只有婚姻民事关系有效与否,才能决定婚姻登记行为是撤销还是无效。登记行为的效力由民事婚姻关系的效力决定。这类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四,行政程序由于功能的限制,不能有效地处理此类纠纷。民事诉讼中的婚姻效力判断,往往受到功能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很难作出正确有效的判断,甚至还可能出现一些“卡壳”(超过起诉期限等)现象,致使行政诉讼半途而废。鉴于此,对于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为或确认无效的行政诉讼,应通过司法解释,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3.切忌典型地使用错误做法,更不要"一刀切",以偏概全。

  司法实践中,一些有瑕疵的婚姻是通过强制执行的行政程序撤销的,有的人据此认为行政诉讼能够解决有瑕疵的婚姻,甚至把一些错误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件。那其实是个误会。至于其受理和撤销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假定被受理和撤销的婚姻不存在法律障碍,这也只是一种巧合,属于“歪打正着”,切忌“一刀切”,以偏概全。由于所谓行政诉讼能够解决婚姻效力纠纷,往往是具有偶然性的,即只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存在。至少这些特殊条件是:

  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一定有过错。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显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价值和意义。

  二是未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超出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程序不予受理。受理行政程序违法,则存在法律硬伤。

  第三,违反婚姻登记程序足以否定其婚姻效力。违法乱纪不足以否定其婚姻效力时,行政诉讼就必须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婚姻的有效性,否则其判决功能就难以实现。

  第四,其他婚姻形式都不存在需要同时确认的情况。若同一婚姻中存在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形式的交叉,或登记离婚后一方再婚,则行政诉讼就不具备处理这一复杂现象的功能,根本不能提起这类诉讼。

  第五,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拒绝举证、拒绝出庭应诉的情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这样,就可以撤销该不应撤销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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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案件中,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条件的案例并不多。就整个案件而言,95%以上的登记机关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或违法行为;95%以上的登记机关超过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90%以上的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交叉并存;登记离婚后再婚,以及民政机关拒不举证、拒不出庭的情况也经常发生。这两种情况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上海著名律师排行 它作为一种解决特定纠纷的诉讼机制,不仅要符合特定纠纷的性质,而且必须适用于特定纠纷的所有类型,具有普遍的应用价值或指导意义。婚权行政诉讼不仅与其性质相悖,而且仅在少数情况下才能勉强适用,这种诉讼机制或制度显然无法承担或完成其应有的诉讼使命,不具备承担某一特定纠纷诉讼制度的“法律资格”,不符合某一诉讼制度存在的价值,也不能成为解决婚权纠纷的选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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