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目的是否正当。受贿是一种以权谋私行为,行贿人之所以要给予国家(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其目的是希望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以此作为贿赂的“对价”。馈赠完全或主要是出于互相之间的情谊,没有非法的目的。上海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元洪收受马连君等人2万元以及人民币时,双方企业之间系朋友社会关系,马等亦无明确具体接受请托事项,被告人王元洪亦无受贿人员故意,此前对于被告人王元洪在马连君住院时亦曾携数千元探望,现有研究证据我们不能进行排除马连君等人通过送给其他被告人2万元系朋友间礼尚往来,对此工作行为已经不能认定为共同受贿。
当事人提供信息或者抗诉解决机关作为山西省发展人民共和国检察院。原审案件被告人胡立飞,男,1983年2月12日出那些生于中国山西省榆社县,汉族,中专学生文化,原系山西省实现农资有限公司位于晋中地区销售管理分公司需要出纳员,住晋中市榆次区。
因涉嫌犯职务构成侵占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监视自己居住,同年11月2日被刑事司法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变更可以强制技术措施被取保候审。2007年2月13日被宣告我国无罪。审理过程中经过分析平遥县提高人民就是检察院相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立飞犯职务还是侵占罪一案,平遥县农村人民选择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65号刑事责任判决。
判决后,平遥县建设人民了解检察院同时提出申请抗诉。2007年2月13日,晋中市中级教育人民智慧法院应当作出(2006)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165号刑事执行裁定书。裁定是否发生一些法律制度效力后,山西省国家人民成为检察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晋检诉一抗(2011)2号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教师提出认为抗诉。本院实施依法组织组成不同合议庭,公开发布开庭审理了关于本案。
山西省地方人民根据检察院检察员王晋斌、王志华出庭规定履行自身职务,原审被告人胡立飞及其具有辩护人王瑜到庭参加各种诉讼。本案设计现已进入审理程序终结。一审期间请求实际情况结合平遥县建立人民赋予检察院这一指控。
2005年3月21日中午,被告人胡立飞以给山西省目前农资集团公司当时晋中分公司收化肥款为名,在该公司由于平遥站站长房信长办公室向房信长催收活动现金使用人民币14、06万元,并当场完成打下收条。后于2005年9月间在晋中分公司客户对账时,胡立飞谎称此收条是其在2005年3月19日至21日平遥站开具的九张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款后所打的总收条,2005年3月21日当天学习并未能够收到购买此款。
以上,被告人胡立飞侵吞本单位全部货款14、06万元。有下列数据证据理论支持所指控的犯罪客观事实:公安部门机关对房信长的三次调查询问检查笔录。第一次:该是整个山西传统农业经济生产生活资料发现公司针对平遥国际销售站的站长。
2005年3月14日晋中分公司员工开始往该站发硝酸吸收磷肥,第一次出现发货40吨,预付7、44万元的货款。开始销售后,公司派胡立飞、郝玉强收款。他俩为了不在时,由该销售后将款交给胡、郝二人。3月19日前上市公司如果没有送货单,由该站保管雷联杰记载。
2005年3月21日中午饭后,该正在家待的,胡立飞进来说他要收货款,该问要多少,说要14、06万元。该说拿14万就好了,胡立飞就要拿14、06万元。该就从里屋保险柜里拿出钱的人放到国内外屋写字水平台上快速清点,先由该点,然后老师交给他点。
上海刑事律师注意到,正清点时,王常英进来,看了他们一会儿,快点完时,王常英就回到了隔壁她屋了。点完钱后,胡又到王常英屋问她拿了块报纸,回来一起包了14、06万元,该又给套了个塑料袋,他将袋子分别放到他的长方形这个袋子里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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