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诉讼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诉讼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持续和发展。上海市静安刑事诉讼律师讲第一审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属于第二审诉讼程序的审判程序。当事人对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审判法院适用第二审判程序审理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适用第二审判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判程序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虽然二审程序和一审诉讼程序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主要分别如下:
1、诉讼程序发生的理由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以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为依据;二审诉讼程序的发生,以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为依据。
第二审程序
2.不同的审判级别。一审诉讼程序是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二审诉讼程序是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一审诉讼法院适用的程序。
3.不同的审判机构。一审法院有两种组织形式,即合议制度和独立制度,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实行合议制度的,可以由法官、法官和陪审员组成;二审法院只能采用合议制度,合议庭必须由法官组成,陪审员不得参加。
4.审判的对象是不同的。一审诉讼程序是基于原告的投诉和被告的辩护,审判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利益纠纷之间的双方,和二审程序是基于初审判决,审查相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审判的对象是初审法院的判决。
5.不同的审判方式。法院只能通过开庭审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开庭或判决。
6.判决的有效性是不同的。上海市刑事诉讼律师讲在上诉期间,适用一审诉讼程序的判决为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适用二审程序的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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