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在判决结果之前,只有自己静安区辩护律师才可能通过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见和交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联系。
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留中心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最迟不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或者特别严重的贿赂罪,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取得侦查机关的许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上述情形,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了解相关案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提供一个法律问题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司法审查公司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企业有关研究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一、第三、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与居住监视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举行的辩护律师会议或交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在公安局拘留人员,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必须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的签名。
警察进行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一个公民。
其他政府机构也没有权利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静安区辩护律师一般来说,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能使用,因此,检察院和法院无权拘留。 在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羁押的,应当请求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
犯罪嫌疑人再次被拘留后,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他们必须向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申请。家庭成员不允许与嫌疑人见面。同时,嫌疑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逮捕时不会通知嫌疑人被扣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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