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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佛寺律师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否有偿还义务

时间:2021-12-04 15:10 点击: 关键词:静安区玉佛寺律师,房产归属义务,上海静安律师事

  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的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买房时给予资助是正常的,但不能视为理所当然,绝不是法律所倡导的,否则将严重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孩子长大后,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赡养义务。孩子买房是父母出资的。除明确赠与外,还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资金贷款,子女有偿还义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刘某英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因为他与被申请人刘金塔、黄敬华、一审被告刘如河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结束。
 

  李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原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的法定情形。申请再审的请求是:

  1.撤销本案第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第二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的事实和原因是:本案争议的款项不是贷款,而是赠与关系的款项。第二,被申请人在法庭上承认双方没有借款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因为再审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的儿子刘如河婚后感情不一致,第二被申请人反悔最初的赠与行为,但无法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将赠与变更为借款。孩子在没有贷款协议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接受父母和公婆的赠与,然后父母和公婆随时反悔,把孩子置于毫无准备的巨额债务捆绑之下,对孩子极为不公平,婚姻中的赠与行为涉及感情支付、青春支付等诸多因素。婚姻赠与的默认支付是中国的传统习惯,要求双方签订赠与协议,这不符合一般的家庭习俗,也是对当事人的苛求。有类似相似的案但结果相悖。本案第一,二审法院认定所涉及的款项为贷款,未按法律规定处理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再审纠正。
 

玉佛寺律师谈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是否有偿还义务
 

  刘金塔、黄敬华回复称,本案二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法院发现被申请人刘金塔与黄敬华有夫妻关系。再审申请人刘某英与刘如河有夫妻关系。刘如河是刘金塔和黄敬华的儿子,刘某英是刘金塔和黄敬华的儿媳。刘金塔、黄敬华、刘如河均为河北省泊头市户籍,刘某英为上海市户籍。2014年8月30日,刘某英与刘如河登记结婚。2016年婚礼后不久,双方离婚。截至本案再审程序,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
 

  经审查,法院认为,结合刘金塔和黄敬华夫妇对赠与意图的否认,刘如河对贷款关系的认可,虽然借据是刘如河出具的,没有刘某英的签名,但各方都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如河和刘某英夫妇购房,可以认定刘金塔和黄敬华夫妇对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刘某英否认上述借据或主张涉案款项为赠与,需要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来证明,但刘某英没有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如赠与合同或协议。
 

  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说,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的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购房时给予资助是正常的,但不能视为理所当然,也不能由法律倡导,否则将严重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赡养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的出资。除明确赠与外,还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资金贷款,子女有偿还义务。法院对此不予异议。
 

  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房屋的137万余元由刘金塔和黄敬华出资。刘金塔和黄敬华表示,上述款项中有其存款80多万元,其余款项由其向亲友借款。刘金塔和黄敬华的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刘金塔和黄敬华支付的137万余元购房款视为刘如河和刘某英的礼物,两位长辈不仅没有积蓄,还可能承担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仍由刘如河和刘某英享有,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第一,二审法院支持两位长辈要求两位年轻一代返还贷款和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没有错。关于刘某英提出的与本案相似但结果相反的申请再审理由,由于案件不同,判决不同,属于依法处理案件的结果,而不是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一致。
 

  鉴于以上分析,第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并不不错,即再审申请人刘某英主张的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所述,刘某英申请再审的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拒绝刘某英的再审申请。   上海静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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