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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何处理?上海金牌刑事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2-16 09:08 点击: 关键词:上海金牌刑事律师,网络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行为犯,专门规定了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网络作为技术支持、广告宣传和支付结算的行为。在明知他人进行犯罪而提供解决上述可以帮助的行为,即使不单独确定为帮信罪也是企业构成以及其他不同类型网络犯罪。虹口区刑事案件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何处理?上海金牌刑事律师告诉您

  实务中,一般都是以学习他人研究涉及罪名的从犯而为行为人定罪,这种发展情形一般都会比帮信罪判决较为重。根据我国现有刑法明确规定,若行为人构成一个帮助罪,其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对这一罪行规定的刑罚,最高刑期不超过三年,这表明这一犯罪行为在立法者眼中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因此,在辩护过程中,争取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已成为辩护律师的一条重要思路。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规定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变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其中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

  经过对刑罚适用条件和缓刑适用条件的仔细比较,我们发现该罪具有缓刑适用的自然条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帮助性案件时,缓刑的适用也会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笔者对一些案例进行了总结和梳理。

  一、当事人已投案自首,愿意认罪接受处罚,并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何处理?上海金牌刑事律师告诉您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对于法院可以做出的《刑事案件判决书》【(2020)浙1102刑初463号】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文在明知张某(另案处理)收购中国银行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帮助学习他人进行利用数据信息通过网络技术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活动的情况下,分三次共办理七套银行卡(包括U盾、手机卡、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每套银行卡人民币500元或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从中我们获利人民币2380元。

  经查,被告人蔡章文的中信银行银行卡、建设发展银行卡、农业农村银行卡、农商银行卡共四张银行卡被他人研究用于我国电信企业网络金融诈骗,帮助学生支付方式结算货币资金。

  法院认为,被告蔡某文犯罪后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章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并依法从轻发落。事发后,被告人蔡章文已全部交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蔡章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当事人有自首的情形,态度良好,可以退还损失,认为有表现悔改的;

  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624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许某受许某(已被判刑)指使,找被告人许、朱(另案处理)办理银行卡及配套营业执照,并将该两张银行卡邮寄至云南省临沧市康县南三镇许某处,由许某寄给许某。至案发时,许的中国农业银行有卡流水2444万元,朱的中国农业银行有卡流水216万元。许先生获利190元,许先生获利260元。

  法院一般认为:被告人许总、许荣威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作为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选择承认指控的犯罪案件事实,愿意通过接受教育处罚,均可以提高依法从宽制度处理。被告人许某、许某某认罪态度好,能退赔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城市社区工作没有一个重大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可适用缓刑。

  法院裁定,被告人徐某犯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的试用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支付)。

  三、当事人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自愿认罪悔罪,有初犯情节;

  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20)浙江0782号刑事审判第1559号]审判发现,2020年4月,被告人丁在义乌 × × 街 × 村公路被江某联系(另一案件已办理) ,向工行发行银行卡(卡号6215 × × 2121)和联通电话卡。被告人丁毅知道这张银行卡和电话卡可能被用于犯罪,仍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江乐。

  2020年5月6日至11日,被害方被电信诈骗人民币30、5万元;同年5月11日至13日,被害人周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33、22万元。上述赃款共计人民币329218元流入被告人丁毅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5××××2121)。

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何处理?上海金牌刑事律师告诉您

  虹口区刑事案件律师了解到,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为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退赃,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依法管理可以根据从轻或者处罚。辩护人以及提出要求被告人丁义系初犯,如实供述,已退出赃款,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工作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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