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加害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但相继或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各自的加害行为属于同时犯,因其不成立共同犯罪,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者,应依法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者,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两人见朋友丁与丙推搡,甲即冲上前击丙面部一拳,乙也跟着冲上前刺丙胸部一刀,致丙死亡。因甲乙之间并无犯意联络,乙的行为属于片面共犯,故乙应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上海找刑事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在多人参与的一对一或分散进行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中,如果各加害人的行为始终针对各自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之间没有协调配合的,各加害人只对自己的加害行为及其结果负责。
如果有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除加害人外,首要分子(即本次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也要对此严重后果一并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其他参与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的人,应依法承担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各共同加害人对发生他人重伤、死亡后果均有概括性认识,客观上其行为之间存在相互协调配合、并对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尽管能够查清死伤后果由谁的加害行为直接造成,仍应全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但对于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可依据各自对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别裁量刑罚。如果共同加害人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因其出于聚众斗殴的一个概括性犯意,对重伤、死亡后果均在预料之中,是行为人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为,应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只认定故意杀人罪一罪,无须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共同加害他人造成重伤、死亡后果,但难以查清由谁的行为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所有有证据证明参与了直接加害行为的人应共同对此严重后果负责,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实施的不同行为分别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如果发生死亡后果,综合全案难以认定加害人具有杀人故意的,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如果参与了直接加害行为的人也难以查清或确定,则应由本次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的纠集者、策划者或指挥者对此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贿赂犯罪要件设置不合理。现行刑法规定,在受贿犯罪中,除索贿外,构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在行贿犯罪中,构罪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上述构罪要件规定,与目前国际立法潮流和趋势不符,且已成为我国打击贿赂犯罪的法律障碍。
定罪量刑标准失当。新类型贿赂犯罪,因其形式新颖、方式多样,诸多能满足受贿人物质需要和精神欲望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可量化或难以量化,若仍严苛依照现行刑法之规定,以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势必使新类型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陷入困境。
可见,新类型贿赂犯罪的团伙性、对抗性倾向明显。量刑较为均衡2009年至2013年上海法院判处的新类型贿赂犯罪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共有29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8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0人,免刑的有2人,各个档次的量刑较为均衡。
新类型贿赂罪产生的原因探析,物质形式不断丰裕激发趋利性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入股、合作、投资等具有隐蔽性的市场资源配置新方法相继产生,而此被请托人利用后,便引发新类型贿赂罪的不断上升。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人们的趋利性,导致社会“潜规则”产生发展演化的趋势,使得新类型贿赂罪不断呈现期权化、市场化,甚至团伙化、对抗化的特点。
上海找刑事律师注意到,权力运作与监督机制的集中性目前,部分国家管理或行业领域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力相对集中现象,这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和机会。与此同时,我国的权力制衡体系以及国家机关对干部的日常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导致在不同行政级别的干部或工作人员之中相继发现新类型贿赂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