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8年3月,被告李玉林(32岁)通过手机同性约会软件认识了受害者C(男,13岁)。后来,李玉林通过网上聊天了解到C是一名未成年人和一名初中生。同月17日下午,李玉林在四川省一家酒店的房间登记入住,并邀请C在该房间见面,并发生同性行为。
裁判结果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李玉林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玉林为满足性欲,通过同性行为猥亵14岁以下男性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被告李玉林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三年监禁。
判决结束后,被告李玉林提出上诉。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虹口区刑事律师解读
这个案子是一个典型的性侵犯男孩的案例。儿童处于生理发育的早期阶段,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成熟,缺乏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法律应对儿童的身心健康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李玉林作为成年男性,引诱男孩发生性行为,严重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处罚,向公众传达明确的方向,也希望学校和家庭同样重视男孩的性安全教育。上海虹口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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