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关规定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接下来就由奉贤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会如何追责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3、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二、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三、刑法规定
依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划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紧张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本罪对刑事义务的划定采取了基础犯法组成与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模式,在科罚品种上,接纳自在刑与罚金刑同时并用,以做到双管齐下,罚当其罪。这里的情节紧张,一般为指传销所进展人数重大,传销的涉案金额分外伟大,应用非法拘禁、暴力等紧张危害人身安全的方式进行传销,传销的社会影响恶劣、民愤极大等情况。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以上就是奉贤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构成宣传传销活动罪会如何追责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奉贤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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