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嫖娼时间太长,女子拒绝后遭到殴打并强行发生性关系
21岁的大学生胡某半夜在火车站附近被女子领到住宿的地方,该女子问胡某是否需要泄火,价格便宜。胡某同意后,交了50元与48岁的卖淫女该女子达成嫖娼协议。
但是,因为年少气盛,胡某20分钟还没有与该女子完成性行为。该女子为接下一单生意,催促胡某快一点,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她都做5单了。
胡某正在兴致头上依然不紧不慢,该女子于是拒绝继续发生性关系。胡某大怒,对该女子殴打几拳后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又过20分钟后胡某完成。
该女子觉得委屈立即报警,经过鉴定其被打成轻伤。胡某和该女子卖淫嫖娼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胡某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机会,而该女子为了50元钱出卖身体,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和嫖娼,根据治安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应当对两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胡某殴打该女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胡某因不满该女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殴打行为,其殴打行为直接导致该女子受伤,经过法医鉴定胡某为轻伤,达到了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
胡某已满16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其依法应当对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
胡某强行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女子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随时改变。胡某和该女子前20分钟发生性关系属于两人自愿的行为,这属于卖淫和嫖娼的违法行为。
但是当该女子提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胡某已经失去了继续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的正当理由。
胡某使用暴力强行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其属于典型的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尽管该女子为48岁的卖淫女,但是其性自由和性权利依然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因此胡某犯强奸罪,可以判处3年-10年有期徒刑。但是因为本案因两人嫖娼而起,该女子对案件强奸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胡某从轻处罚。
结语:
这个事件的奇葩在于朱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在等车时与牛某交易,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还对其采用了强制手段,导致牛某最终报警。
老实说,这是一个典型的不懂法律、不守法的案例,两罪并罚至少要判四、五年,对一个人的未来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希望大家在做事情前一定要三思而行,懂得为自己的未来考虑。
身为一个大学生,思想上有偏差,因为这次即将面临人生的重大转折点,这是让后来的人意想不到的事,每次发生这样的事,给我们的思考都是深刻的。
无知不是违法的口号。在当今越来越透明的时代,任何违法行为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上海强奸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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