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刑事律师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市场经营者提供商品供消费者选择,多通过广告宣传进行营销。但个别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或售假冒伪劣商品,或销售仿冒名牌的商品,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局虽负有监管职责,负责发现并惩罚违法违规行为,但耐不住其层出不穷,新形势下,市场经济中出现一个新的角色——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应运而生,他们故意购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商品,以消费者身份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从违法违规商家处获得三倍左右或者赔偿,以此盈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都是职业打假人赖以行动的法律依据,特别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保健品领域,“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但也有很多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不是维权而是唯利,他们维权的动机并非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反诚信原则,不应视为消费者。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人大代表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提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实务中,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也值得探讨。
敲诈勒索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章节中,所以该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占有的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经检索,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与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相关联的案例共18例,现整理如下:
二零二零年的冬季,孙先生在网络上购买了几件同款男士长款羽绒服,单价为每件500多元,不久这家网店就给他寄来了购买的商品。收到羽绒服的的孙先生却并不着急穿,而是把其中的一件送到了上海市纤维检测所进行检测。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羽绒服的含绒量,只有65%不到,出售羽绒服的网页广告上称,羽绒服的含量为90%,羽绒服本身并没有做出过羽绒含量的成分。买卖过程中商家的客服人员和孙先生在聊天中也表示这件羽绒服的含量高达90%,非常保暖。律师
对此,孙先生要求出售羽绒服的店家,退还购买的人民币3000多元,并且同样赔偿他3000多元,承担检测费500多元,网页的公证费1000多元。商家表示同意退货,并且给予孙先生一定的补偿,大约为1000元,但孙先生认为商家出售的羽绒服标注的含绒量与实际含绒量并不符合,属于严重欺诈消费者。
张先生给了商家15天时间,如果不赔偿的话就要起诉到法院。出于无奈,淘宝商家找到了沈洁律师,表示这批羽绒服也是自己采购来的,根据厂家的描述才将羽绒服标注为含量90%,商家并没有对羽绒服进行过检测。购买羽绒服的孙先生属于一名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为自身利益,对假冒伪劣产品的送去检测,进行打假。孙先生表示如果可以获得赔偿就会会向商家出具不在因类似事件件找麻烦的承诺。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而言,欺诈是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这一责任的构成要件。消费者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而并非生产消费,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纠纷的主体做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区分,两者是相对的概念,除了为了生产新营的消费目的外,将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那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如过经营者提出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消费,而是用于经营,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本来商家如果认为孙先生并不是消费者,而是专门的打假者,那么商家就要提出举证,孙先生被证明是职业打假人,那么他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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